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6-27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对于学院项目拓展和学校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学院各级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科室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学院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以学校名义签署,任何人不得以学院名义签署。合同代表人受学校委托签字必须对学校负责。

第五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的情况。

第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利益最大、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签署必须要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第九条 合同的签署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第十条 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校长授权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审批。

2、标的超过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金额的合同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指定负责人进行审批。

3、重要项目或金额过大的合同,如需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批的,由学院进行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上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审查必须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必须注意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必须注意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合同还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各科室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避免给学校带来名誉和利益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学校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学院相关人员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需学校其他部门协助的,应积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应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为降低双方影响,合同纠纷一般通过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对于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可通过法院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将判决结果和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存档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原则上学校和学院各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各个科室保留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归档的合同应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处理,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经办人在学院办公室进行合同归档时,应做好登记工作,保证合同移交无遗漏。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时,必须做好借阅登记工作,返还时必须做好合同返还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经办、借阅、管理失误造成合同遗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部门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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