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6-27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院网站正常、安全运行,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网络与信息 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上海政法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网站信息发布与审核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网及其上承载的所有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小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学生办公室。

第四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决策,审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负责指导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监督相关制度的执行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有关问题和日常事务。

第五条 网络与信息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组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

成员:招生与项目拓展科科长、教学管理科科长、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网络与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网络与信息安全具体责任人,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具体工作;招生与项目拓展科科长为网站建设具体责任人,负责落实网站宣传建设的相关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人为信息上传责任人,负责落实安排信息文档和宣传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校园网信息发布

第七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八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按照《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网站信息发布与审核制度》进行维护、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 OA办公系统参照《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网站信息发布与审核制度》执行。

第四章 校园网用户守则

第十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

列信息:

()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 不得在校园网上泄露不宜公开的校内资料。

第十四条 禁止从校园网内向外界提供私人代理接入校园网。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校园网进行危害学校网络、服务器及他人主机的活动,禁止盗用 IP 地址、账户及他人信息。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学校制度严肃处理,并视情况取消其入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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