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沪政院学〔2019〕52 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增强全面发展的动能。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原则是: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评价,科学应用;公开、公平、公正;记实与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思想素质、学业水平、实践能力三个模块,各模块的满分均为100分。
(一)思想素质测评
第六条 思想素质测评包括政治觉悟、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政治觉悟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有社会责任感;
(3) 关心集体,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
(1)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利;
(2) 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抵制各种违纪行为;
(3)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学习态度
(1)秉承“刻苦求实、开拓创新”的校训,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自觉遵守教学和考试纪律,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4.身心健康
(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自觉抵制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
(2)注重心理素质建设,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
适应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审美情趣,锻炼强健体魄。
第七条 思想素质测评的分值包括评议分和附加分。
评议分的总分值为 70 分,应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的基础上,以同学互评、班团干部评分、辅导员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得出。评分时,应围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个方面,逐一给出分数后加总。各学院可通过比例控制或加权换算,平衡班级之间的评议分值。
附加分的总分值为 30 分,由奖励分和罚扣分累计而成。奖励分和罚扣分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确定的范畴,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八条 在当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思想素质测评为“不合格”,不再计分。
(二)学业水平测评
第九条 学业水平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个方面。
学业成绩指当学年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以教务处教学管理系统提供的原始平均绩点为依据,具体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分=平均绩点/4*100。学业成绩所纳入的课程范围由各学院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学术科研指当学年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紧密相关。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和竞赛成绩,可列入学术科研分。
第十条 本科生学业水平测评应以学业成绩为主,综合考虑学术科研成果。学业成绩分的占比一般应在 70%-90%之间,可根据不同年级的培养要求,分别研究确定。
研究生学业水平测评可根据研究生学业的不同阶段,综合考虑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
学业成绩分和学术科研分的计分权重以及学术科研成果 的计分标准,由各学院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在当学年出现两门及以上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补考通过视为成绩及格),其学业水平测评为“不合格”,不再计分。
(三)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二条 实践能力测评包括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创新创造、文体竞赛等方面。
社会工作指在学校和学院团学组织、党团支部、班委会、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在半年以上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担任班级导生、军训教官的,可列入社会工作范围。
社会实践指在参与教学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其中,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每人至少要开展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社会调查报告。
创新创造指在发明创造、文化创作、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文体竞赛指在正规的文艺、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的成果。
第十三条 实践能力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量化计算。计分标准由各学院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同时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不含新生导生、军训教官、社团负责人),分数不累加,以最高分值计算。
同时获得“锦年奖”多个单项奖的,分数可累加。
第十四条 本科生第三学年(研究生第二学年)结束时,仍未完成一篇社会调查报告的,其实践能力测评为“不合格”,不再计分。
第三章 测评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的夏季学期。
转专业学生在当学年所在学院、班级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取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每学年夏季学期第一周,学生根据当学年(一般为上年7月至当年 6月)实际表现,撰写个人小结,进行自评自测并提供佐证材料。
每学年夏季学期第二周,各班级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对每个学生的自评分值进行核实和认定,形成测评结果。
各学院负责平衡本学院各班级的评议分值,审定测评结果,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量化计分项目,应按照一定程序严格遴选,做到导向鲜明、公开透明。
纳入量化计分的荣誉表彰项目,由学生工作部审核确定。
纳入量化计分的市级及以上竞赛项目(含校内选拔赛),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组队的部门(学院)审核确定。项目的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为教育、体育、宣传、文化、司法、共青团等部门或其下属机构,社会机构举办的项目一般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量化计分,应有合法的书面材料进行佐证。
涉及评议的书面材料,应由辅导员和班长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涉及成果的书面材料,应为当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上海政法学院”方为有效;涉及任职、获奖的书面材料,应以官方提供的文件或证明为准。
集体成果的证明材料中未能体现参与人员信息的,应由组队的部门(学院)出具赛事通知、报名表、获奖证书等证明文件,经学生工作部集中审核后,统一通知相关学院。集体成果量化时,应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量化计分,应遵循均衡化、阶梯化、合理化、公开化的原则。
同一事项可在多处计分的,只得在一处计分。
同一序列竞赛在不同级别获奖的,分数不累加,以最高分值计算。
应用测评结果所评定的奖励、荣誉或资格,不得计分。
第二十条 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其思想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第四章 测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思想素质、学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三个模块分别计分和定等。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归档时只记录等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奖助学金评定、荣誉评选、党员发展、就业推荐的基本依据。
在具体应用测评结果时,可按照目标导向,核定思想素质、学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三个模块所占权重,形成用以排序的合成分。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各模块的权重可进行调整。
合成分=思想素质分值*A+学业水平分值*B+实践能力分值*C,且 A+B+C=1。
第五章 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开展,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测评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专任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以行政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由班委会在辅导员指导下主持开展。测评中应注重发挥党支部、团支部的作用。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年级、专业为基本组织单位。
第二十八条 行政班级要设立考勤簿、记事簿,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集体活动等情况,都有原始的、定量的记载,为综合素质测评奠定可靠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院应及时作出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学院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及时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港澳台侨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及学生在超出学制期限、休学、出国(出境)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下的综合素质测评,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 2019 年 3 月 25 日第 5 次校长办
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