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社团兼职管理办法
(沪政院委〔2019〕45号2019年4月19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 年第 33 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主要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
“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和 执行机构负责人;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上级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1 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 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5 个,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不得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六条 领导人员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 领导人员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 2 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第八条 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 3 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兼职的,须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的,由本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 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组织兼职的,要认真把握,严格审核,必要时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学校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兼职的,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落实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干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应向所在单位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 干部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兼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 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上级规定,定期对领导人员兼职情况进行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按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 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