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管理细则
(沪政院学〔2019〕119号2019年6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活动是学校育人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活动经费的规范管理,根据《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活动特指以学生作为参与主体的课外活动,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校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
(二)由校团委、校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
(三)由二级学院党团组织、学生会开展的学生活动;
(四)由学生党支部、学生团支部、班级组织开展的活动;
(五)由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赞助;
(三)统一收费。
第四条学生活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上位制度,尊重学生自主,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规范运行,坚持勤俭节约,提高使用绩效。
第二章 财政资金的经费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上级部门的非财政补助。财政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规定支出。
第六条 财政资金用于学生活动,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校方组织的学生活动;
(二)学生会(含易班中心)自主开展的活动;
(三)学生团队申报立项的专项活动。
第七条 校方组织的学生活动,应明确一名在编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启动。项目负责人拟订项目方案和项目预算(详表),在项目执行的至少一周之前,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项目总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部门(二级学院)审批;20-50 万元的项目,由部门(二级学院)初审后,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部门(二级学院)初审,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项目执行。项目负责人依照预算安排经费支出,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务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分派或委托其他部门(二级学院)参与经费执行,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 50%。分派或委托的经费部分,管理权限不变。
(三)决算报销。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列项目决算,如与预算出现较大变化,应作出说明。
在项目总金额不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的情况下,一般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集中报销项目经费(即一次性报销)。报销时,项目负责人汇总该项目全部票据,并附上项目预算和项目决算。票据数量较多的,可分类填制报销单。
在项目总金额超过 5 万元或项目执行周期较长、结算周期较紧的情况下,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 1-3 次集中报销, 但应在编制项目预算时作出说明,并在项目执行完毕的集中报销时,附上项目预算和项目决算。
报销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并在本办法中作出如下限定:凡项目预算超过 5 万元的,不论是分次报销还是集中报销,每次均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生会(含易班中心)自主开展的活动,项目总金额一般不超过 5000 元/次,应明确一名学生骨干作为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启动。项目负责人拟订项目方案和项目预算(详表),在项目执行的至少一周之前,报校团委或二级学院的分管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执行。项目负责人依照预算安排经费支出, 采购货物或服务时,应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
分管教师应指导项目执行,但不得插手项目经费使用。单笔消费在 5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支付,并由项目负责人在发票等有效凭证上签名(含学号);单笔消费在500元及以上的,一般须征得分管教师同意后使用其公务卡支付, 或办理直接转账支付,确因特殊情形需要现金支付的,应在报销时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三)决算报销。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列项目决算,如与预算出现较大变化,应作出说明。
项目经费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一次性报销。报销时,项目负责人汇总该项目全部票据,附上项目预算和项目决算,并经校团委或二级学院逐级审批。票据数量较多的,可分类填制报销单。
第九条 学生团队申报立项的专项活动特指面向全校学生公开遴选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发展、班级(党、团支部)建设等领域的扶持项目,经费使用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开发布。主办部门研究制定立项扶持的工作方案后,向全校公开发布。工作方案应明确申报资格、评审程序、资助金额、经费监督等基本要素。
扶持总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下的工作方案,由部门审批;扶持总金额在 20-50 万元以上的工作方案,由部门初审后,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扶持总金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工作方案,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二)自主申报。全校学生有权根据相关工作方案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为学生团队,一般不得少于 3 人,申报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
(三)竞争选拔。主办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程 序应确保公正、透明、可追溯,评审人员一般不少于 5 人。立项结果以竞争方式产生,须进行公示,不得按学院分配名额。除特殊情况外,评审的淘汰率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经费管理。主办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申请拨付经费,一般直接划入项目负责人的银行卡。
主办部门原则上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扶持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⑴经费拨付前(启动资金除外),应核查项目的阶段报告和开支情况;⑵项目结项后,应公示经费决算报告,核查支出凭证并归档保存;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毕业或退学的,应中止项目扶持,并收回结余资金;⑷任何教师不得插手扶持经费的使用,更不得从中报销个人费用。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⑴严格依照预算和相关规定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⑵在项目团队内即时公开经费拨付、使用的相关信息;⑶妥善保管经费支出的相关凭证,确因特殊情形无法获得凭证的,须逐项说明情况,并由项目团队中的至少 3 人签字确认;⑷项目执行完毕后,应随结项报告一并提交经费决算报告和相关支出凭证。
第三章 社会赞助的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鼓励社会机构以提供资金或实物赞助的形式,支持学生活动开展。 社会机构提供赞助应坚持育人为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和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接受社会赞助实行申请制。申请主体包括校学生工作部内设机构、校团委内设机构、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学生社团、行政班级等。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接受赞助的活动策划方案和经费预算;
(二)拟提供赞助的社会机构背景材料;
(三)拟签署的活动赞助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活动接受社会赞助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赞助资金(含实物折算)存在涉外背景的,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二)赞助资金(含实物折算)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赞助资金(含实物折算)在 10 万元以下的,一般由申请主体的主管部门(二级学院)审批。若申请主体为学生社团,由社团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单位应认真论证活动举办的必要性,认真核查赞助机构的合法性,认真研判赞助协议的合理性。
赞助具有公益属性。申请主体不得作出超越工作权限的承诺,不得配合开展市场化的经营活动,不得违规进行活动冠名和校内商业宣传。
未经批准的社会赞助,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接受。
第十四条 社会机构赞助的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一)校计财处(或校基金会)设立学生活动赞助经费核算专户;
(二)赞助资金一律由赞助机构转账至学校账户;
(三)赞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上执行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或学生身份,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具体执行;
(四)学生社团的赞助资金使用办法,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社会机构赞助的实物由活动主办部门负责管理,须建立专门的台账,接受主管部门(二级学院)的监督。
第四章 统一收费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学生团支部按规定收取党费、团费,并按时全额上缴;行政班级和学生社团可以收取班费(会费)。
第十七条 行政班级收取班费须经团支部和班委会审议通过,并征得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100 元/人/学年。
第十八条 行政班级应制定班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班费用于班级的公共支出,全班同学共担共享。
(二)班费由班委会指定专人分别负责保管和记账。保管人将班费存入银行卡的,应防止公私款项混存混用;记账人应保管班费支出凭证,每月核对班费余额。
(三)班费使用应集体决策、公开透明,支出情况由班委会每季度或每学期向全班同学公布。
(四)班级毕业时若有班费结余,应予退还。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社团章程中予以明确,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 50 元/人/学年。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全额缴入学校账户,由社团自主管理和使用,并实行专户核算。管理办法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或承办活动时,确需专门收费的,由校团委审批。收取的费用即收即支,须专人保管、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缴入学校账户,并由社团自主管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的相关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严禁以“拆分”等方式规避制度约束。
在一个活动项目中,同一种货物或同一类服务一般只能选择一家合法供应商。货物或服务的金额在 5000 元及以下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由活动主办方自行采购;在 5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由活动主办方自行采购,并在合同审批时提供采购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活动经费的支出凭证(发票、收据等)须真实、合法、有效,并由经办人在其背面署名,严禁使用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凭证报销项目经费。 批量购买的货物,应将使用清单附于支出凭证之后。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列项目套取学生活动经费;
(二)虚列开支套取或挪用学生活动经费;
(三)违规使用学生活动经费,并造成损失;
(四)未经批准收受赞助经费或收费;
(五)故意规避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造成损失;
(六)私设“小金库”;
(七)严重失职造成经费管理混乱;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二条所列之外的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授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 2019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