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离退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离退休人员,是指按国家政策及学校规定,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以人为本,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离退休工作。
第四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的宗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政策 精神,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方针,全心全意为离退休人员服务,引导离退休老同志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服务大局中的独特优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上海政法学院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会”),退管会主任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计财处、后勤保障处、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退管会下设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离退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处理离退休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成立离退休党总支,负责离退休党建工作。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退管会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指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配合离退休党总支党建工作;关心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丰富离退休人员精 神文化生活;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离退办职责
(一)结合《上海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向离退休人员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认真听取离退休人员对学校改革、发展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三)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
(四)建立离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负责离退休人员的信息统计、数据更新、资料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五)建立帮困、慰问、抚恤等常态化工作机制,为70周岁退休人员办理“老年优待证”,对孤老、独居、病残、失独、高龄、特困、一老养一老等离退休人员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六)组织重大节日集体活动和生日关怀。做好每年重阳节敬老活动,60、70周岁教职工生日蛋糕费的发放工作,80周岁及以上逢五逢十的生日祝寿。
(七)组织安排走访慰问活动。及时探望走访慰问患病离退休人员,关心病情及治疗情况。组织“冬送温暖、夏送 清凉”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各阶段的慰问补贴发放工作。
(八)负责做好 “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续保等工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的体检工作;做好离休干部特殊医疗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离退休活动室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离退休人员学习、娱乐营造良好的环境;组织协调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离退休人员积极参加老年大学学习,并按规定报销学习费用。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上海市高校退管会及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老干部处组织的各项比赛及各项文体活动,并做好协调及服务工作。
(十)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办理管理办法》,做好离退休人员临终及丧葬善后等工作。
(十一)及时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及突发事件。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原所在部门、学院职责
(一)关心本部门、学院离退休人员生活,及时探望、慰问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同志,对于孤老、高龄和身边无子女的同志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二)注重发挥离退休教师的积极作用,在研究本部门、学院和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时,注重听取老领导、老教师的意见建议,引导和支持其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配合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做好本部门、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
(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协助做好本部门、学院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事和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助做好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接待工作;协助落实享受局级离退休人员的重大节日慰问和丧事处理。
(二)党委组织部关心离退休人员党总支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协助校党委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和抚恤工作。
(三)学工部、团委等部门支持和鼓励离退休人员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其积极作用。
(四)校工会、校教代会在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民主治校工作中,注重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支持离退休人员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五)后勤保障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用车,落实离退休人员重要活动用车;贯彻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健康保健体检。
(六)计财处落实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计划;指导协助离退办管理离退休人员专项经费,办理离退休人员各类生活补贴、慰问金等发放手续。
(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经费情况和年度计划,做好离退休教职工活动室设备、器材的添置和更新。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或文件规定,按照实际离退休人员人数提取或调整福利费、活动费。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活动费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 离退办的日常办公费用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离退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