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 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 项目及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研〔20191672019930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上海高等学校“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的实施成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费的使用绩效,根据《上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发展一流研究生教育试行方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经费(以下简称一流研究生经费”)是指上海市教委根据《上海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发展一流研究生教育试行方案》等文件规定,为发展一流研究生教育提供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对一流研究生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一流研究生经费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一流研究生经费的管理原则为: 

(一)统筹规划原则。一流研究生经费的专项化管理和项目立项,应当以科学系统的统筹绩效为前提,注重项目的连续性和前瞻性;同时,学校可以根据计划需要对专项或项目进行统筹调整。

(二)保证重点原则。一流研究生经费平台或子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发展一流研究生教育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重视“补短板”,重点支持学校研究生教育建设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绩效管理原则。一流研究生经费项目应明确绩效目标,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上海政法学院一流研究生教育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按照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要求,对一流研究生项目给予总体指导,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一流研究生教育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研究生处,各平台项目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研究生处处长任工作小组组长。工作小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一流研究生项目”各平台项目的立项、结项验收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一流研究生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经常性事务。

 

第三章 一流研究生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一流研究生各平台项目的申报由工作小组根据我校的《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申报书内容讨论后初步立项,该初步立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最终立项。各平台负责的项目由相关平台按照项目性质和内容组织申报,子项目管理和实施由平台负责部门独立进行。

第八条  工作小组或各平台负责部门可聘请校内外研究生教育管理、学科建设、各学位专业领域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平台项目、子项目立项、绩效检查、结项验收等相关评审、咨询工作。

第九条  工作小组根据各平台管理部门的申报情况,结合上级工作要求,拟定上海政法学院一流研究生经费分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达到上海政法学院“三重一大”要求的经费分配方案,还需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全校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条   各平台项目获批立项后,应尽早组织平台项目子项目申报工作。各平台应做好子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工作,做好子项目建设绩效过程考核与结项验收工作。

 

第四章  一流研究生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各平台项目管理部门和各子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预算方案使用一流研究生经费。要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一流研究生各平台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经费的使用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参照我校现有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教师研修建设”平台项目申请的一流研究生经费,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公派国外访学进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政法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建设”平台项目申请的一流研究生经费,应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政法学院外籍专家聘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研究生教育教学与培养建设”平台项目中的“法学研究生海外高端讲座”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教育教学与培养建设”平台中的其他项目以及年度新增平台项目中的一流研究生经费应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一流研究生项目单张报销凭证的最高额度签字权限执行学校财务部门的现有标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一流研究生经费购买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一流研究生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支出的,应按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流研究生经费的支出项目应符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一流研究生经费的监督、检查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对一流研究生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结项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各平台的绩效评价及管理状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立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一流研究生经费使用绩效不高的平台管理部门,原则上将相应减少其下一年度一流研究生经费安排。

第十七条  子项目建设未完成申报要求的,或者结项验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下一年度一流研究生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一流研究生经费须当年执行完毕,在学校规定期限前未使用完的经费应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作小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