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管理办法

(沪政院教〔201912920196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学校对本科专业评估的管理,规范有序地开展本科专业自主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72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151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章程》,结合我校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自主评估是高等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环节。学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工作方针,以建立专业教学质量评估常态化机制,促进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目标,通过本科专业自主评估和专业教学质量报告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全面推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专业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科专业自主评估工作,组织领导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安排各学院开展本科专业自主评估和专业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工作。

第四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科专业自主评估,本科专业每 5 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新设的专业在第一届学生毕业后进行专业评估。各学院每年度编制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报告。

第五条 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分析各专业建设发展与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发现和解决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凝练专业特色,遴选优秀专业。

第六条 我校本科专业自主评估指标体系以上海高校本科专业达标评估指标体系为参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估指标测评的重点如下:

(一)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总目标,以及社会需求、学科专业发展趋势的契合程度;

(二)人才培养方案及课内外教育教学环节与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全面发展的契合程度;

(三)师资队伍、教学基本条件与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契合程度;

(四)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管理与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契合程度;

(五)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契合程度。

第七条 本科专业自主评估按指标体系进行评价。一级指标如下:

(一)定位目标与培养方案

(二)教师队伍

(三)教学过程

(四)学生培养

(五)质量管理

(六)专业特色

其中:“定位目标与培养方案”、“教师队伍”、“教学过程”、“学生培养”、“质量管理”5个指标为基本项目,专业特色”指标为加分项目。基本项目总分为 100 分,加分项目得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

第八条 学校组织评估专家组根据指标体系对每个一级指标进行评价、评分,并对专业整体情况作出诊断性评价意见,评定被评估专业的总评分。专业评估总评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9.9—60 分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的一般流程为:

(一)各学院组织专业自评,填报专业教学状态数据,提交自评报告;

(二)评估专家组审读材料,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作出评价意见和专业评估报告;

(三)学校专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布专业评估结论;

(四)各专业进行评估总结与整改。

第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对专业建设发展情况认真进行分析总结。专业评估结论与教学投入、专业招生计划、学院年度教学考核结果等挂钩。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参加上海高校本科优秀专业评估及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并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应按要求制定专业整改建设方案,积极予以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专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做出“调整”或“暂停招生”的决定。为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专业,积极参加各类专业认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