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办法

(沪政院人〔20191242019620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胜任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完善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新应聘到我校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岗位人员。

二、助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恪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忠于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刻苦钻研的教学精神。

(二)参加上海市教委组织的新进教师岗前培训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素养、教育理念、教育教学与科研能力学习和训练。

(三)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熟悉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掌握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和其它教学环节。

(四)跟随导师完成 1 门全日制本科生专业课的助教任务,具体包括:

1.随堂旁听导师一学期的课程,并协助导师开展课堂讨论、课后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及课程考核等工作;

2.参与导师组织的社会调查、实习等实践教学工作;

3.参与导师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在导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老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老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三、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及职责

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导师制度,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青年教师不超过 2 人。

(一)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

2.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与主讲课程有关的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

(二)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修养,紧密结合青年教师专业特长、职业发展、服务社会等内容,通过言传身教,引导青年教师自尊自律自强,恪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作为青年教师参加上海市教委岗前培训的校内指导教师,配合完成指导工作;

3.与青年教师所在学院协商,共同制定并落实青年教师助教培养计划,包括以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为依托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主要措施、预期效果等;

4.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并基本把握教学基本要求,检查其对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其教学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在指导阶段随堂听所指导的青年教师授课不少于 10 节,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等;

5.指导青年教师参与科研和产学研等工作。

四、管理与考核

(一)聘任程序二级学院根据双向选择原则,为青年教师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并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上海政法 学院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工作登记表》(见附件 1)与《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见附件 2),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 办公室备案。学校组织开展聘任仪式,向指导教师颁发聘书。

(二)管理与考核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的具体实施、监控、日常管理和考核。对青年教师导师带教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指导教师进行及时更换。助教工作期限届满前两周,青年教师提交一份教学工作总结,连同听课笔记及其它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佐证材料提交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考核表》(见附件 3),给出评价意见,连同指导总结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存档,各二级学院结合指导老师意见对青 年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经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审核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担任助教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合格者方可担任课程主讲教师。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得转正定级,若需要,助教工作期限可延长半年至一年,经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转岗。

(三)经费保障导师在指导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间给予一定工作津贴,自教师激励计划经费列支。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