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沪政院人〔2019〕149号2019年7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进目的
为深入全面实施人才强校发展战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大力推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发挥校外优秀专家、学者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进方式
“柔性引进”是指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人才流动的相关因素,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基础上,采用合同管理的非全职、非全时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 引进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统筹实施;明责定酬,发挥优势”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建立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机制,切实加强对柔性引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坚持“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愿求所为”的原则。引进人才必须是对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青年教师培养、教学科研工作能产生重要作用的高水平专家、学者;
(三)坚持“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科研高端,示范引领”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外优秀专家、学者的专长,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我校博士点建设、学科发展、建立高水平学科团队等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合同约束”的引进原则,以合同管理为手段,以实际业绩为目标。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引进对象
(一)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或者同类人才计划人选;
(二)上海市“千人计划”、“东方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或者同类人才计划人选;
(三)学科带头人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实务专家;
(四)学校发展与学科建设急需的其他紧缺人才。
第五条 基本条件
柔性引进的人才是以合同约定的形式为学校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履行约定的工作职责,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做出贡献;
(三)教学科研能力强,或具有与学科相关的突出实务经验。具有同行公认较高的学术、专业水平和能力,能够满足工作任务需要,能够显著促进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
(四)具备来校工作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流动的情形;
(七)能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就柔性来我校开展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聘用形式和工作方式
第六条 聘用形式
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以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为前提,采取担任研究机构名誉职务、特聘教授、项目合作等形式,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聘用到学校工作。
第七条 工作方式和聘期
工作方式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可分为长聘和短聘两种。
长聘指聘期在 6 个月及以上,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从事相关工作的柔性聘用形式。长聘的聘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短聘指聘期不超过 6 个月,短期来我校从事相关工作的柔性聘用形式。
第四章 待遇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八条 待遇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的引进人才的薪酬“一人一议”。符合第四条第(三)、(四)款的引进人才的总薪酬一般不超过 3 万元/月(税前)。基本薪酬参照 10 万/年(税前),按月发放;其余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全年按 10 个月(300 天)计算;
(二)引进人才来校工作的工作场所、住宿安排由用人部门与后勤保障部门协商解决;
(三)引进人才在聘期内以上海政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可按学校教学、科研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上不封顶;
(四)引进人才的往返交通费由用人部门和引进人才协商安排。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承担。学校建设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经学校审批,薪酬由学校承担,具体由人事处与发展规划处协商落实;
(二)部门承担。用人部门因学科建设、项目合作等需要而引进的人才,薪酬等费用由用人部门从学科建设经费、项目经费、创收经费等渠道筹集落实。
第五章 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工作任务
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确定,具体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办新的硕士点、博士点;
(二)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三)以上海政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四)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指导团队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六)开展相关前沿领域的系列学术讲座;
(七)约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
(一)引进人才须紧紧围绕学校战略发展目标,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引进人才须严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三)引进人才须信守承诺,恪尽职守,按约定完成岗位任务;
(四)引进人才须主动与用人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积极支持与协助用人部门开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章 引进程序、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引进程序
(一)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考察、沟通的基础上,了解掌握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学术代表作、成果获奖等)和思想道德品质、师德师风情况,详细分析论证引进的必要性及预期效果,明确用人部门的配套支持条件,提出拟聘人员的工作任务、薪酬待遇及考核细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二)用人部门将拟柔性引进人才的情况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初审后,报学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用人部门和引进人才签订三方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管理与考核
(一)按照“谁引进,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管理、考核。长聘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短聘人员开展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用人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为引进对象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切实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确保其聘期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引进人才未完成岗位任务或未满聘期离开学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归我校所有,受聘人员不得泄露和私自转让。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相关情况和问题,由人事处提交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政法学院聘请特聘教授暂行管理办法》(沪政院人字【2016】85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