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学〔20191512019715日印发)

 

第一条(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队建设,落实“三全育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内涵发展,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队设置)

校体育部依据上海市大学生运动会的设项,从我校特点和师资、场地现状出发,选择基础性项目和有一定发展条件的冷门项目,提出校体育运动队设置方案,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运动队设置方案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校体育运动队的设置须符合以下条件:配备专业教练员,每周定期开展日常训练,积极参加市级及以上正式比赛。为进一步鼓励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活跃校园体育氛围,已设置运动队的项目可建立预备队,未设置运动队的项目可成立学生社团。

第三条(运动队管理)

校体育运动队实行教练员负责制。

校体育运动队应定期训练,每周训练 2 次,每次训练 2小时。训练时须注重质量,注意安全,避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校体育运动队应积极参赛,长期无比赛任务的项目应撤销运动队。

校体育运动队报名参加正式比赛时应使用学校名义。

第四条(教练员编制)

校体育运动队的教练员编制一般为每项 1 人,田径队为 2 人。教练员实行聘任制,由校体育部从具有专业基础和带队经验的教师中选聘,聘期一般为2 年。全体教练员名单应由体育部登记造册,按规定提交校人事处、计财处备案。

 运动队外出参赛且运动员报名人数超过 20 人(含 20 人)时,可增配助理教练员 1 人,由教练员提出申请,校体育部审批。增配助理教练员应从严掌握。

第五条(教练员职责)

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应作风正派,业务精湛,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体育运动队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育人意识,全面负责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学习生活、训练比赛;

(二)定期开展体育运动队的人员选拔和调整;

(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带队能力;

(四)严格组织日常训练,认真制定学年、学期及课次训练计划,及时做好考勤登记和训练总结;

(五)组队参加各级竞赛,赛前做好相关准备及赛纪赛风教育,赛中精心指挥,争取竞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赛后做好总结归档。

第六条(运动员编制)

校体育运动队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律,逐项核定运动员编制,运动员总编制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 2.5%

运动员实行选拔制,由教练员具体负责,每年秋季集中调整一次,平时可根据训练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全体运动员名单应由体育部登记造册,按规定提交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财处备案。

第七条(运动员职责)

运动员的第一身份是学生,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刻苦训练,服从教练指挥,努力提高运动水平;

(三)锤炼品格,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发扬勇敢

顽强的拼搏将神;

(四)团结队员,珍视学校荣誉,爱惜学校体育器材。

第八条(运动员补助)

校体育运动队运动员享受下列补助:

(一)训练补助:补助标准为 12 //次,根据实际考勤每学期发放一次,但最多不超过 360 /学期。每学期训练出勤率不足 80%的,一般不予发放训练补助。

(二)参赛的食宿补助:赛会安排集中住宿的,食宿费按赛会规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赛会未安排集中住宿或未确定标准的,按 60 //天补助餐费,住宿费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热身赛按 40 //天补助餐费。

(三)参赛的服装补助:仅限运动外套,补助上限为 300//年,相关费用以队伍为单位据实报销。未在参赛报名名单之列的,不予补助。

(四)参赛的装备补助: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装备补助,补助上限为 300 //年,相关费用以队伍为单位据实报销。装备特指竞赛中必需的运动服、运动鞋、运动护具等(不含运动器材)。装备补助须从严控制、分类核定,未说明合理用途或超出实际需要的,不得购买;未在参赛报名名单之列的,不予补助。

(五)参赛的交通补助:赴上海市以外地区参赛的,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市内参赛可根据人数合理安排租车,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六)参赛的其他补助:凡参加正式比赛,应为运动员购买保险、准备常用药品,相关费用据实报销。常用药品应统筹使用,避免浪费。

第九条(教练员补助)

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享受下列补助:

(一)教练员训练补助:折算为教学课时(不得计入基础工作量),根据实际考勤按 1.5 课时//次的标准计算,但每年最多不超过 90 课时。课时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参赛服装补助:仅限运动服和运动鞋,补助上限为 500 //年,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三)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参赛食宿补助:赴上海市以外地区参赛的,按差旅费标准进行补助;上海市内参赛(含热身赛)的,按 100 //天补助餐费。

第十条(运动员的学习与训练)

校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应妥善处理专业学习与体育训练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以专业学习为主;如遇强化训练和参赛任务,可在履行请假手续后优先参加训练比赛,之后及时补上所缺课程。

当强化训练和参加比赛的时间与夏季学期实践教学时间发生冲突时,经校体育部申请、校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训练比赛代替夏季实践教学。

运动员可申请体育课免考勤,在身体素质测试项目全部达标,且训练出勤率超过 80%的情况下,体育课成绩由教练员根据其训练表现和比赛成绩综合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体育课成绩按正常教学标准评定。

第十一条(参赛奖励)

校体育运动队在市级及以上正式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正式比赛是指由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团中央等官方机构主办的,可公开报名参加的正式比赛(不含邀请赛)。竞赛获奖者及名次以赛事组委会提供的官方凭证为准,团体名次获奖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报名人数。

(一)奖金:根据竞赛等级和名次确定的运动员奖金标准如下(元/人): 

 

1

2

3

4

5

6

7

8

国家级比赛

2000

1500

1000

600

500

400

300

200

市级比赛

1000

800

600

400

200

150

100

50

上述标准为每一档次的最高限额,校体育部可根据每项赛事的知名度、竞争性等,在该档限额内核定奖金。

团体项目获得名次的,奖金按人发放,但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应有所区分。

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合计奖金额为该项赛事运动员所获奖金总额的 30%(另计),具体由校体育部分别核定。

(二)文化课奖励加分:根据竞赛规格和名次确定的文化课加分标准如下:

 

1

2

3

4

5

6

7

8

世界大运会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全国大运会

20

20

20

20

20

20

18

16

全国单项锦标赛

16

14

14

12

10

8

6

6

市运动会

14

12

12

10

8

6

5

5

市大学生联赛

12

10

10

8

8

6

5

5

市单项锦标赛

12

10

10

8

8

6

5

5

文化课奖励加分只适用于分数最低的科目,且加分后的成绩以该科目本班最高分为限。

文化课奖励加分由运动员本人持有效凭证(复印件须校体育部盖章确认)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学院统一提交教务处办理。办理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一周以内。

(三)其他奖励: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的,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加分(标准另定),并在评奖评优时作为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考勤管理)

校体育部要加强对运动队的训练考勤管理,制作专用考勤表,由教练员逐次记录,并留存备查。

一年内,运动队训练次数少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次数70%的,一般应予整顿或撤销;运动员训练次数少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次数 70%的,一般应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

本办法中所涉经费,除明确由学校其他部门按规定列支的以外,均从体育部相关经费中列支。

校计财处应会同校体育部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相关审批程序和报销要求。

(一)发放训练补助时,应附考勤统计表(根据原始考勤表统计而成)。

(二)发放各项参赛补助时,应由校体育部在赛前编列参赛预算(另附赛事通知、参赛报名表),并经校计财处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发放奖金时,应由校体育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奖励方案(另附赛事通知、参赛报名表、奖励证书),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其他运动队)

除校体育运动队之外,学校各部门或二级学院经校学指委批准组队,在市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为学校取得荣誉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放奖金,经费从原有渠道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授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 2019 年第 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91日起施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体育运动代表队管理暂行办法》(沪政院办字〔20086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