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园文化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学〔2019〕147号2019年7月7日印发)
校园文化广场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繁荣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展示大学形象的重要窗口。为规范校园文化广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文化广场位于学校教工活动中心西侧,总面积 1080 平方米,相关设施设备属于学校所有。
第二条 校园文化广场兼具活动阵地和宣传阵地的功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必须坚守意识形态的红线和安全稳定的底线,引领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条 校园文化广场是用于宣传推广、活动展示、休闲交流的开放式区域,全校师生应共同维护其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第四条 校园文化广场的管理架构是:在校学生工作党委的统筹指导下,校团委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校保卫处负责安全和秩序的监管,校后勤保障处负责环境和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 校园文化广场的活动区域面向全校师生开放。
(一)在校内举办的室外学生宣传文化活动原则上集中在此区域开展;确需在此区域以外开展的,须经校后勤保障处同意后,由校学生工作党委负责人审批。
(二)校园文化广场实行活动申请制,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举办。具体申请流程为:活动主办团体提出申请;活动指导单位初审;校团委审批。活动涉及校外机构或人员参与的,须另经校保卫处核准;活动涉及临时用电的,须另经校后勤保障处核准。
(三)活动中使用校园文化广场的宣传设施或自行搭建宣传桁架的,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申请;自行准备移动式宣传设施(如易拉宝)或发放宣传品的,须在活动申请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校园文化广场不得举办商业化活动。
第六条 校园文化广场设置固定规格的宣传桁架和宣传栏,依申请使用。
(一)主舞台宣传桁架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天,宣传栏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天。
(二)申请流程为:主办团体提出申请;指导单位初审;校团委审批。申请时须附相关样稿。
(三)校园文化广场一般不得搭建临时性宣传桁架,确有需要的,须经校团委审批。
(四)校园文化广场不得悬挂横幅。学生宣传文化活动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仅限在崇法东路和尚政大道的桥梁处悬挂。
(五)庸夫楼、明德楼大厅内外原则上不得放置活动类宣传海报,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后勤保障处审批。第七条 校园文化广场的命名须经校学生工作党委审批,不得进行商业化冠名。
第七条 校园文化广场的命名须经校学生工作党委审批,不得进行商业化冠名。
第八条 校园文化广场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或与审批不符的活动或集会;
(二)有违公序良俗的举止;
(三)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堆放杂物;
(四)携带或喂养动物;
(五)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校园文化广场须保持设施齐全、环境整洁,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
校园文化广场的扩建须经校学生工作党委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依托校园文化广场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文化活动;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活动有序、宣传合规。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广场应严格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团体及指导单位对活动内容、活动安全负责。
运营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19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校团委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