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遴选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16浏览次数:1028

  

一、原则

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招生宣传

(一)招生宣传工作的主体是研究生培养相关二级学院、学科授权点,学校研究生处进行统筹。

(二)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身体健康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2.具有招生宣传工作经验的教职工优先遴选;

(三)研究生培养相关二级学院、学科授权点应当结合招生学科与特色遴选招生宣传工作人员,优先遴选熟悉招生学科与特色的教职工。

 

三、命题

(一)初试自命题人员的遴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研究生培养相关二级学院、学科授权点要按自命题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

2.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

3. 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4.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

5. 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

(二)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四、评卷

初试自命题评卷人员的遴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研究生培养相关二级学院、学科授权点要按自命题科目遴选评卷人员,落实上级有关多人分题评阅的规定,根据阅卷分题实际情况确定评卷人员;

(二)要选派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评卷工作;

(三)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

 

五、复试

(一)复试面试小组的遴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

2.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

3.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

4.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复试面试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复试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经历;

5.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复试面试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复试小组组长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专业资深实务经验。

(二)复试工作辅助人员的遴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政治素质高、纪律性强、办事效率高、身体健康的本校在职教职工或优秀在校学生;

2.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

3.参与面试辅助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学科相关的优良素质和业务能力;

4. 参与全程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音像相关的优良素质和技术经验。

 

六、拟录取

参与拟录取工作的辅助人员遴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素质高、纪律性强、办事效率高、身体健康的本校在职教职工或优秀在校学生;

(二)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

(三)参与拟录取工作的辅助人员应当具有学科相关的优良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工作规范与纪律要求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工作人员,将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