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建设成本管理,严格控制并提高基建工程项目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 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则及学校财务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主要针对上海政法学院为项目建设法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并在项目概算批复
内由上海政法学院作为建设单位发生的和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 列入项目概算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基数分档计算的标准为准。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遵从上海政法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存在财务监理的项目,财务监理应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审核。
第六条 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可在代建费中列支。在代建单位未确定前因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在代建单位确定后,因项目管理需要确需同时发生代建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此处指学校因参与项目管理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管理性质费用)的,两项费用不得高于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七条具体实施标准
(一)施工现场津贴
1.本办法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2.本办法中所指的津贴发放对象为确因项目建设需要临时聘用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现有在编和在岗人员不在津贴发放范围。
3. 临时聘用人员的施工现场津贴由基本建设办公室据实(按天)考勤报财务监理审核后执行。
(二)业务招待费
1.本办法所指业务招待费仅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发生的接待及业务往来所需的客饭招待费。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5%。
2.客饭招待标准和陪同人员严格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业务招待费按实报财务监理审核后支出。
(三)差旅交通费
1.本办法所指差旅交通费仅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发生的交通及差旅费,包括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2.外地差旅费参照国家、地方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3.市内交通费的报销范围为因项目建设需要办事发生的车辆停车费、通行费、汽油费(根据实际发生公里数核定)、 乘坐公共交通(地铁、公交及出租车)发生的费用等。
4.差旅交通费按实报财务监理审核后报销。
(四)办公费
1.本办法所指办公费是指基建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办公费用。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软件、办公耗材、报刊费、复印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费、 邮电(快递)费等费用。
办公费用按计划实行指标控制,采购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五)会议费支出
本办法所指会议费是指基建管理部门因业务需要而举办或参加的各种发生在本地及外地的会议支出,会议费的支出要附有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安排等相关资料。
会议费用按计划实行指标控制。
(六) 其他费用
1.本办法所指其他费用是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发生的办公场地租用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上述费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报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审核后按实支出。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