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境外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校境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6]85号)、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工作人员是指由学校(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聘请的境外工作人员,包括境外专家、境外教师和境外行政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请原则
(1)聘请境外专家、教师应优先考虑学校重点、新兴学科的需求和方向;
(2)聘请的境外行政人员应优先考虑学校(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实际工作需求。
第四条 聘请条件
(一)境外工作人员原则上男士年龄不超过68周岁、女士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此外,境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1-4的其中一项:
1、学术型境外专家应具有至少三年的教学、科研经历,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
2、实务型境外专家应在所从事领域受到广泛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境外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4、境外行政人员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第五条 聘请程序
(一)各聘用部门应提前将境外工作人员聘请计划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二)拟聘用境外工作人员以各聘用部门推荐为主,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我校年度拨款经费、学科发展、聘请效益预估等情况,综合考虑后选定;
(三)聘用部门根据部门实际需求,拟定和境外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合同由学校、境外工作人员共同签署;
(四)聘用部门拟延聘在任的境外工作人员应与被聘人协商一致后,根据合同规定,共同提出申请,启动新一轮聘用程序。
第六条 境外工作人员管理
(一)按照外事归口管理的原则,我校的境外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制度,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总体负责,实行校、各聘用部门两级管理,共同参与,做好管理工作。
(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指导和协调聘用部门有关境外工作人员管理的工作,其职责包括:
1、指导聘用部门与境外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境外工作人员人选确定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聘用部门与应聘境外工作人员签署聘用标准合同及合同附件;
2、协助办理境外工作人员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管理境外工作人员在我校的外事相关工作;
4、将每年度境外工作人员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评估聘用部门境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年度检审。
(三)各聘用部门作为境外工作人员的使用部门,负责境外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其职责包括:
1、指定一名外事助理具体处理本聘用部门的境外工作人员事务及与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联系;
2、与各职能部门协同保障境外工作人员在校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管理境外工作人员在我校的具体工作;
4、在境外工作人员聘期结束时依照合同条款对境外工作人员所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评估工作,并提交聘期考核表;
5、发现境外工作人员有不遵守合同规定的相关表现,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告;
6、保持与我校有关部门及校外有关职能机构的密切联系,做好境外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境外工作人员聘用工作的保密原则
境外工作人员的聘用应注重保密性,妥善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第八条 经费管理
境外工作人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境外工作人员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的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具体参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财务报销规定。
第九条境外工作人员的解聘
境外工作人员若有违反合同的相关行为,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聘用部门提出解聘。
第十条 解释与效力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