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7-09浏览次数:47

第一条  为补充和完善学校帮困资助政策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对象: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包括本科、预科和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学生在校经济困难。

(二)家庭主要成员遭受意外而失去劳动能力(如重大伤残,不治之症或死亡等),造成学生在校经济困难。

(三)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造成学生在校经济困难。

(四)学生因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发生以上情况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银行消费流水、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医院的诊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警署出具的户口注销等)。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  补助额度

(一)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受助学生一次性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四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5000元一般用于抚恤学生因病死亡的情况。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评选事务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和3-5名学生代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评审细则并开展初评工作。

第七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填写申请理由、家庭经济情况、获得各类资助等信息,下载表格打印在A4纸上,一式两份、证明材料一式一份上交至辅导员处。学生重病或死亡的,可由其家人或辅导员代为申请,完成上述申请程序。

(二)学院初评、上报

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学院审核、签字盖章并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将申请材料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补助额度建议。

(四)学校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学生的补助额度,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审核通过。

(五)款项发放。学校将补助款项汇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管理存档。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每学年将临时困难补助情况汇总,并将相关材料存档三年。

第八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三助一辅”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一般情况下,一名学生一年只能临时困难补助一次。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取消补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五)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六)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七)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困难情况不属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