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学生食堂价格和质量基本稳定,根据《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主要用以对直接为全校学生提供基本伙食保障的学生食堂(含学校清真餐厅)或学生食堂窗口进行临时成本补贴。
第二条 为学生提供基本伙食保障的食堂或窗口,必须接受政府和学校的统一监管和指导,食品价格必须由学校审定确认。
第三条 平抑基金由学校从年度学费收入中提取,上年度结余的平抑基金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可启动平抑基金: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
(二)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进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用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为组长,后勤保障处、计财处、学生处、审计处为成员的平抑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平抑基金使用方案由该小组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学校纪委监察室应对平抑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平抑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