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审宗旨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特设立上海政法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参评对象和依据
本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属参评奖学金的对象,以《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测评结果为参评依据。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本科生达到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以上。
(三)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必须通过CET-4(外语专业二年级以上学生须通过专业语言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一)本学年因违法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处分的。
(二)违反学生社区管理相关规定,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有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旷课4节或缺课超过本学期全部课程1/3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本人不申请的。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比例及金额
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占参评 学生 比例 | 本科 | 本科 | 本科 | 本科 |
3% | 5% | 10% | 20% | |
金额 (元/人) | 2500 | 1500 | 800 | 500 |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评选事务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和3-5名学生代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评审细则并开展初评工作。
第六条 评选时间
奖学金评选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启动。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各学院组织学生登录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无需打印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上报
辅导员及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及材料真实性审查,并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审核通过,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将奖学金汇总表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汇总名单需与系统上报内容一致。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汇总复核,形成送审名单。
(四)学校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名单。
(五)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学生为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得者。
(六)表彰与材料归档
学校对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