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和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充分发挥榜样人物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上政学子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根据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和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评对象
本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为评选对象。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参评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等级、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分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两个等级。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本校当年全日制毕业生总数的5%。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本校当年全日制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该名额的95%由各二级学院推荐,5%由校级层面择优推荐。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或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评选时已签约或已有明确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⑴思想道德素质差,存在学术抄袭现象;⑵在校期间曾受到过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⑶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⑷本人不申请参评者。
(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考试、考核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三次奖学金,其中含一等以上奖学金两次;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校级以上荣誉一次。
(三)“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考试、考核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两次奖学金。在奖学金级别、等第和次数相同条件下,以学生三年综合测评的平均成绩排名进行衡量;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一次。
(四)特殊情形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的,授予“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参加西藏自治区专招内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被录取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授予“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学院评选名额。1.在校期间曾服过兵役且在部队获个人荣誉一次、在校期间获校级以上奖学金一次;2.应届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3.参加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计划的;4.参加西藏自治区专招内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进入体检环节后而没有正式入选,并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可的。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具体评选事务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和3-5名学生代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评审细则并开展初评工作。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填写市优秀毕业生或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学院初评、上报
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内公示5天。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汇总复核,形成送审名单。
(四)学校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名单。
(五)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学校审定、上报
校长办公会审定名单后,“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授予荣誉证书,其中,西藏专招生计划操作流程参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其中,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由校团委启动程序,学生工作部会签,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授予“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
(七)材料归档
获奖材料分别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室。
第七条 荣誉的撤销
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在离校前违法违纪违规的,或未能正常毕业的,将撤销其获得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