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内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党务工作者工作积极性,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实施办法》(沪委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表彰工作在民主评议党员基础上进行,一般每5年开展2-3次,一般在当年的4-6月进行。
第二章 评选对象、范围和名额
第三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范围为在校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正式党员。
第四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在校从事党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专兼职组织员和在党务部门工作的人员,须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包括学校党委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
第六条 评选名额。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名额,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遵守党章,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业绩显著、事迹突出,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党员群众充分认可。
第八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党务工作专业水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途径,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坚决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坚决贯彻中央、市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策部署,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紧紧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在推动发展、深化改革、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真抓实干,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勤政廉政,战斗堡垒作用突出,赢得广大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第十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还需满足以下条件:近两年来,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未出现过突出问题,未发生过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党组织成员及所在单位人员未出现违法违纪、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师风等问题。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各二级党组织组织所属支部,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情况,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标准和条件,酝酿提名本支部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集体。各二级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支部提名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拟推荐对象。各二级党组织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群众及分管校领导意见,并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将推荐对象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组织评审。党委组织部对各二级党组织推荐人选(集体)进行审核,并同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等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同时还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审核合格后,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对象。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听取评选情况汇报,讨论并审定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 集中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表彰。学校党委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作出表彰决定并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牌等。个人获奖情况将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由校党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党务部门和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评审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事件,可单独授予荣誉称号或单列名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政法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政法学院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支部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