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加强对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管理,是深化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适应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精准地评价辅导员的工作状态和日常表现,激励辅导员自觉践行“六个平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下类别:
(一)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二)二级学院一线带班辅导员。
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和参照辅导员管理的人员,由校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组成联合考核工作组,按行政岗位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评议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展开,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基本依据,注重一贯表现、工作实绩和创新实践。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由校学生工作党委统筹实施,校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参与。
第六条 党总支副书记的年度考核按校党委组织部制定的中层干部考核方案执行,由二级学院根据校学生工作部反馈的当年度“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和群众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一线带班辅导员的年度考核按上下结合、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其中,二级学院评分占总分值的60%,学生工作部评分占总分值的40%。
二级学院的评分应包括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学院考评三部分,各部分权重自定,但学生测评占比不得低于30%。其中,学院考评应参照《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
学生工作部的评分包括基础评议分、条线评议分、综合评议分三部分,基础评议分主要反映辅导员培训、值班、归档等常项工作完成情况;条线评议分主要反映辅导员专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分主要反映辅导员在全局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贡献情况。各部分权重应在年度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一线带班辅导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议:辅导员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自评,提交述职报告(一式两份),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二)学院考核: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订考核方案,开展量化考核。其中,学生测评的抽样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提交校学生工作部汇总。
(三)学生工作部考核:校学生工作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要点制订具体细则,开展量化考核;审核学院考核情况,汇总考核成绩,提出考核等第建议。
(四)学生工作党委审查:校学生工作党委审查辅导员年度考核成绩,评议确定考核等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学校审定:学校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定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人事处备案、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一线带班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按10%的比例予以单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所带班级学生发生2起及以上考试作弊行为;
(二)所带毕业班学生就业率低于全校法学类(非法学类)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及以上;
(三)因日常联系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所带学生越级反映问题,影响学校声誉;
(四)学生测评满意率低于85%;
(五)其他不适宜评定为“优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专职辅导员,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无法胜任辅导员岗位或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二)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三)无故未完成市级职业化培训或专题培训任务;
(四)其他履职不力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按自然年进行,与学校其他岗位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按足月计算)的专职辅导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
经学校批准借调或挂职至其他单位(部门)超过6个月的专职辅导员,可根据借调单位(挂职部门)反馈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学校自考核年度的1月起100%预发工作量津贴,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进行核算。
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7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50%。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以下规则授予:
(一)一线带班辅导员按15%的比例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根据量化评分的排序确定,但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专职副书记和参辅管理人员,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级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学校解除与其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确认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政法学院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沪政院人字〔2008〕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