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各类网站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学校网络空间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政法学院网站是指学校主页以及校内单位所开办的,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含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IP地址,是指上海政法学院获批使用的互联网IP地址。本办法所称学校互联网域名,是指上海政法学院在国家“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的互联网域名。
第四条 网站是我校对外宣传窗口和延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不得利用学校域名或IP地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上海政法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网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网站内容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主页内容建设,对校内网站内容建设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内网站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网站建设和备案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网站群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校内网站的技术监管,参与网站安全的应急处置。
第九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网站责任主体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部)、职能部门等单位负责所开办网站的日常管理,是网站建设、内容审查、运行维护、安全防护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三章 网站开办
第十一条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学校对网站实施备案审批管理。网站开办者应履行登记备案报批手续,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批 。
第十二条 拟开办的网站涉及国家规定的开办专项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在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网站应同步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满足基本安全保护要求的,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四条 网站开办者需要变更备案信息的,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网站开办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在服务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四章 网站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中文主页网站的内容建设由党委宣传部牵头,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系统建设和系统安全维护。
第十六条 学校英文主页网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监督,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发布英文信息内容,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系统建设和系统安全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中、英文主页网站的信息稿件须经各二级部门领导审查确认,再由部门网站管理员通过中、英文主页网站信息发布系统提交至相应栏目。中文主页网站信息稿件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发布;英文主页网站信息稿件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发布并提交至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网站由本单位指定专人作为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栏目的建立维护,负责网站信息编辑、审核、发布,负责对网站内容的定期巡检。
第十九条 网站设计应遵循上海政法学院视觉识别系统(VI)标准,规范使用校徽、中英文校名等形象识别元素。未通过备案审批的网站,不得使用上海政法学院视觉形象标志。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网站群平台,提供校内各单位建立网站。各学院(部)、职能部门等单位的信息发布类型网站均应进入网站群平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防护和统一监测。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一条 网站开办者要严格执行“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网站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要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要提升版权意识,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
第二十二条 网站技术安全责任单位应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其年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加强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备份,落实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挂马等关键技术防范措施,提高网站抵御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网站安全进行监测。对发现严重安全漏洞的网站,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暂停其服务。逾期未整改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将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网站开办者应制定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完善网站应急保障措施,及时处置网站安全事件。
第二十五条 特定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暂停部分或全部网站的互联网访问。
第二十六条 网站开办者开展服务宣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网站开办者应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六章 网站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管理部门有权按本办法规定职责对校内网站建设、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责成整改。限期不改的,可视具体情节采取暂停服务、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