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8浏览次数:0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制度,根据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以下简称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考核,以服务学校立德树人、科学发展为主线;以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激励教师投身一线创先争优为原则,以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良、梯队合理、适应学校长远发展需求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为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

第三条  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工作实绩、教育教学、学术科研等四个方面,考核形式分为合格性考核和竞争性评价。

合格性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竞争性评价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依据。

第四条  聘期合格性考核的标准如下:

(一)助教

1.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六个平凡”自律公约,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积极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生工作任务。

2.工作实绩: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个人所带学生团体参加校级以上相关竞赛累计不少于1次。

3.教育教学:完成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教学任务累计不少于24课时,且教育教学质量合格,无Ⅱ级以上教学事故;参加校级以上职业能力竞赛和专项教学竞赛不少于1次。

4.学术科研:无考核指标。

(二)讲师

1.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六个平凡”自律公约,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积极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生工作任务。

2.工作实绩: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个人所带学生团体参加校级以上相关竞赛累计不少于2次。

3.教育教学:完成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教学任务累计不少于36课时,且教育教学质量合格,无Ⅱ级以上教学事故;参加校级以上职业能力竞赛、单项教学竞赛不少于2次。

4.学术科研:完成科研工作量累计不低于1000分。

(三)副教授

1.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六个平凡”自律公约,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积极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生工作任务。

2.工作实绩: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个人所带学生团体参加省部级以上相关竞赛累计不少于1次。

3.教育教学:完成第一课堂教学任务累计不少于324课时,且教育教学质量合格,无Ⅱ级以上教学事故;完成校(院)党校授课任务和党支部党课不少于12课时。

4.学术科研:完成科研工作量累计不低于5000分(C3级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四)教授

1.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六个平凡”自律公约,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积极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生工作任务。

2.工作实绩: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个人所带学生团体参加省部级以上相关竞赛累计不少于1次。

3.教育教学:完成第一课堂教学任务累计不少于324课时,且教育教学质量合格,无Ⅱ级以上教学事故;完成校(院)党校授课任务和党支部党课不少于24课时。

4.学术科研:科研工作量累计不低于7500分(C2级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第五条  思政教师系列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聘期合格性考核中不考核科研工作量:

    (一)工作量津贴未执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人员;

(二)以聘期开始时间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

第六条  思政教师系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教授、副教授在聘期内前两个年度的教学工作量按平均值(108学时)统一认定,第三个年度则按聘期内累计完成情况据实结算。

(二)教授、副教授超教学工作量按聘期一次性结算;助教、讲师超教学工作量按自然年结算;

(三)在学校机关部门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教授、副教授,第一课堂教学任务减半,但减免后的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超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基数。

(四)工作量津贴未执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教授、副教授,在聘期合格性考核中不考核第一课堂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合格性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

师德师风、工作实绩、学术科研、教育教学等四个方面均达标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师德师风达标,但工作实绩、学术科研、教育教学中仅有一个方面未达标,且达到标准5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师德师风达标,但工作实绩、学术科研、教育教学中有两个方面以上未达标的;或者只有一个方面未达标,且没有达到标准5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师德师风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合格性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续聘。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一般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已是原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最低等级的,则按原岗位等级续聘;连续2次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一般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一般应调整工作岗位,确有特殊原因的,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九条  聘期竞争性评价的主要指标如下:

1.师德师风:在重大任务、关键时刻表现情况;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情况;联系和服务学生情况。

2.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优秀”次数;个人获得各级荣誉称号情况;个人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各级荣誉称号情况。

3.教育教学:完成第一课堂教学任务情况;完成第二课堂教学任务情况;校级以上职业能力竞赛、教学竞赛获奖情况。

4.学术科研:科研工作量累计分值;校级辅导员科研创新竞赛获奖情况。

    第十条  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晋升,一般根据晋级名额,在符合基本条件的人选中,以竞争性评价结果作为基本依据,择优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思政评聘小组),按照公正客观、公开透明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我校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工作。

    学校思政评聘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院)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事务由学生工作部承担。

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基本分工为:人事处对基本条件进行复核;学生工作部牵头对师德师风、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助;教务处牵头对教育教学方面进行复核,学生工作部、团委协助;科研处负责学术科研方面的认定和复核。

第十二条  聘期合格性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开展,基本程序包括个人申请、二级学院(部门)初审、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复审、学校续聘。

第十三条  对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实绩”按下列标准认定:

1.“荣誉称号”是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综合性、单项性荣誉称号,不包括科研类、技能类奖项。

2.“所带”是指教师必须在该学生团体获得荣誉称号的过程中发挥了最主要、最直接的管理和指导作用,且1次荣誉称号只能明确1位带教教师。

3.“省部级”是指国家部委(包括其内设司局、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组织、宣传和工青妇等部门(不包括其内设司局、直属机构)。

4.“校级”以证书签章为校级党委或者行政的签章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列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按现行《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沪政院科〔2019132)以及思政教育专项附加目录所确定的标准执行,同时适用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论文发表刊物负面清单制度。

经本人申请,并经科研处认定备案,思政教师系列人员可将聘期内的超额科研成果转入下一聘期考核使用,但同一科研成果不得拆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指标,以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起止时间为统计节点。

在聘期之中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职务聘期自然终止,不再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年度工作表现情况,教育教学、学术科研不再纳入思政教师系列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7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聘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初次聘期考核起始日期为202071日。

自本办法实施后,聘任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实际聘任时间为聘期考核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