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8浏览次数:0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合理使用资源,减少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物资。低值耐用品范围是: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或单价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批量价值总额超过2万元的非家具类的同类物资,且使用期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公务仓统计范畴的行政办公设备不受批量价值限制。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实行学校、使用部门(二级学院、处室、中心等)二级管理。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部门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应根据所管辖的低值耐用品特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资产处负责保管总账、调配和采购,并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及日常办公等需要,制订采购计划。计财处和资产处负责根据学院年度经费划拨情况及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对各部门的经费使用及设备采购从金额、数量、采购方式上进行总体控制。低值耐用品购置遵从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采购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验收、入账、领用、调拨转移、维修等日常使用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相应流程实施。

第六条 调离学校及退休的人员,所保管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必须交清后办理离校手续;校内调动,所用物品归还原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时,需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调拨流程及时办理所属部门、保管人(保管地点)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低值耐用品的账物清查、盘点工作,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析情况,并落实赔偿责任。防止低值耐用品资产流失、非正常损耗。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核销处置,低值耐用品核销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废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此类资产。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