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8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干部教师队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干部培养锻炼渠道,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搭建有效的锻炼平台,规范挂职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经学校党委研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挂职干部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挂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挂职干部要珍惜机遇,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临时思想,坚持边学边干、学干结合,做到学有所获、干有所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确定选派和接收的校内外挂职锻炼干部。

第五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实施。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需要积极派出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


第二章  选派接收对象与挂职岗位

第六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对象为我校在编人员特别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或优秀骨干教师,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理论素养,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创新意识,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一般应具有正科级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五)符合挂职锻炼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接收对象一般为校外单位的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主要包括:

(一)上级部门选派的挂职干部。

(二)其他兄弟高校、合作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

(三)其他特殊情形需接收的挂职干部。

第八条  挂职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在校内挂职的岗位,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接收部门或部门的需求和培养条件提出,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挂职岗位一般为学院或机关职能部门的党政副职岗位。

(二)到校外挂职的岗位,一般由上级或有关区县、单位党组织提供,或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委托上级或有关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提供。

 

第三章 选派接收程序

第九条  在校内挂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校内挂职岗位。

(二)由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范围,其中个人自荐的需经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组织推荐的须征求本人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协同挂职部门开展能力素质测试确定建议人选。

(四)党委常委会对建议人选讨论决定。

(五)学校党委组织部发文通知,并与挂职干部谈话提出要求。

第十条  到校外挂职的人选,按照挂职单位的要求进行选派,选派程序参照校内挂职干部的选派程序执行。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干部至校外进行业务挂职,可由学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推荐,采取组织提名,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决定。

第十一条  干部来校挂职的接收程序:

(一)选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来函提出选派挂职干部人选(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挂职单位、挂职岗位、挂职时间等建议方案。

(二)党委组织部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接收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复函派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部门不得自行接收挂职干部。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挂职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明确具体挂职任务,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学校和派出部门与挂职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三)定期向派出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挂职锻炼情况。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违反规定随带人员和家属,不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完成挂职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部门,不占接收部门的编制和职数。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或部门管理为主。接收单位或部门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干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部门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锻炼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与接收单位或部门定期进行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给予工作支持。未经同意,派出部门不得召回挂职干部。

第十五条  校内挂职锻炼干部在校内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后,除另有任用外,一般回派出部门工作。校内干部到校外挂职锻炼的时间由接收单位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挂职时间的,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确定。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后勤保障处负责落实来校挂职干部的临时校园卡、住宿、就餐等工作生活保障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协调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参照校内职工每月给予一定金额的午餐补贴。

第十七条  校外挂职锻炼干部按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挂职期间,学校保留其岗位和所任职务,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资格不受影响。挂职期间相关生活待遇如下:

(一)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岗位人员不安排教学任务,科研工作任务正常考核。学校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薪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差旅费用:在异地挂职的人员,学校报销工作地与本市的往返费用每月不超过一次(挂职单位报销的除外)。

(三)住宿补贴:到异地挂职,如果挂职单位不能安排住宿且不提供住宿费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房租,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的住宿标准。

第十八条  校内挂职锻炼干部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原标准不变。

(一)专任教师挂职,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不变,一般须保证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在挂职单位工作。待挂职期满,经考核称职以上,参照中层副职职务津贴一次性发放挂职补贴。

(二)非专任教师岗的干部挂职,一般须全职履行挂职岗位职责,不再承担原岗位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考核和鉴定

第十九条 校内挂职锻炼干部的挂职期满考核,由挂职干部向派出部门、挂职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总结,党委组织部会同接收部门进行考核,通过述职、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重点考核挂职锻炼干部任期内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第。

校外挂职锻炼干部由接收单位对其在挂职期间的表现做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校内外挂职锻炼干部的年度考核。

(一)校内挂职锻炼干部的年度考核在原部门(学院)考核,由挂职单位提供挂职评定意见,所在部门(学院)根据挂职单位评定意见和相关情况,按照学校个人年度考核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二)校外挂职锻炼干部,考核当年度挂职锻炼半年以上(含半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挂职评定意见,所在部门(学院)根据挂职单位评定意见和相关情况,按照学校个人年度考核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半年以上的挂职锻炼经历列入干部履历,考核合格视为多岗位工作经历。对表现突出的挂职干部,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使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1年内不能提拔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