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8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着力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在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任和管理过程中,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一)名誉教授

1.聘任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享有盛誉或影响力较大的社会人士;在某一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同行公认,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等。

2.岗位职责

1)对学校的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和具体指导;

2)在推进学校的对外交流、国际合作、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支持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4)为全校师生开设讲座或做重要报告;

5)参与学校的其他工作。

(二)客座教授

1.聘任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具有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学者,学术造诣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较高成果并具有较大影响力,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相关。

2.岗位职责

1)为学院的学科发展规划、专业培养方案等提供咨询意见;

2)承担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计划内课程教学或讲座任务;

3)合作、承担各类科研课题;

4)参与或完成学校的其他工作。

(三)兼职教授

1.聘任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中的管理专家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2.岗位职责

1)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提供咨询意见、创造合作机会;

2)承担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计划内课程教学或讲座任务;

3)为产学研合作、青年教师培养、实践教学、学生实习就业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4)参与或完成学校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聘任程序

(一)人选推荐

学院(部门)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实际需要,确定拟聘人选及类别,经本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拟聘申请提交人事处。申请应附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审核情况、拟聘人员的详细简历、拟聘人员申请表,以及与其约定的工作任务等。

(二)职能部门初审

人事处初审学院(部门)提交的相关拟聘材料;拟聘人员若为境外人士,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议

初审通过后,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颁发聘书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制作聘书。聘书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署。

名誉教授由学校颁发聘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由二级学院颁发聘书

第四条  聘期与管理

(一)名誉教授为荣誉称号,颁发聘书即视为聘任,不设聘期。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所聘单位需提交上一聘期的书面工作总结和综合评价。

(二)相关学院负责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日常管理。学院应与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保持密切联系,邀请参加学校和学院的相关活动,同时向学校人事处书面反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年度工作情况。

(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在我校举办讲座和开设课程,由主办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支付讲座费、讲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由学校参照在职教授的科研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学校不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支付任何薪酬。

(四)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出现师德师风禁行行为,或在聘期内不能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时,学校可终止和解除聘任。

第五条  附则

(一)境外人士的聘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的程序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管理办法》(沪政院人〔20168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