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8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的原则

(一)坚持与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内涵建设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核心竞争力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引进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类别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类别

(一)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拔尖人才。

(二)高层次人才。

(三)学校发展与学科建设急需的其他紧缺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教学科研能力强,成果突出,研究方向和开设的课程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所急需。

(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高层次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四)具有团队精神、创新意识,能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职责及待遇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拔尖人才。

(一)工作职责

1)引领学科发展方向,组建学术团队,并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2)积极策划实施国际合作项目、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前沿课题,并取得较好的效益。

3)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内外优势资源,带领团队成员与国际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合作与交流,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

4)具体工作目标根据个人情况由所在学科或二级学院(部门)制订并报学校审议。

(二)工作条件和待遇

1)组建学术团队,选聘工作助手,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其他工作条件。

2)薪酬待遇一事一议。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

(一)资历条件

1、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实践成效显著,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2、在国外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担任副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三年及以上,或者在国内知名高校或研究院所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及以上。

3、近五年在SSCIA&HCI收录刊物或者在C2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资助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1项、出版学术专著1部。

(二)量化评价

为更科学合理评价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对应聘者近五年的学术成果、曾任的学术职务和曾获的人才称号进行量化评价。

1、学术成果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量化评价。学术论文仅计算C2级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科研项目仅计算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研获奖仅计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著作类仅计算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按照学术成果科研分的1%计算量化评价分。

2、学术职务和人才称号按照下述标准量化评价:

1)担任国家级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的,计1000分;担任国家级一级学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的,计600分。

2)担任省部级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的,计400分;担任省部级一级学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的,计100分。

3)获省部级人才称号的计400分。

同时担任多项学术职务的不累积计分,依其中最高一项职务计分;同时获得多项人才称号的不累积计分。

(三)工作条件与待遇

1.拟引进人才依照上述量化评价总积分在1200分以上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才引进费200—250万元。

拟引进人才依照上述量化评价总积分在900分以上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才引进费150—200万元。

拟引进人才依照上述量化评价总积分在600分及以上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才引进费100--150万元。

拟引进才依照上述量化评价总积分在300分及以上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才引进费50--100万元。

特别优秀者,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事专议。

2.提供办公用房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七条 学校发展与学科建设急需的其他紧缺人才

本条所称的紧缺人才是指学校发展、学科建设、智库培育、专业建设等领域急需的,以及高水平人才稀缺的相对狭小专业的优秀人才。

此类人才应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某一学科、专业、行业领域有重要成就,有同行公认的成果或高层次的执业资质证书、获奖及其他荣誉证书。

此类人才引进相关事项,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事专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以上组成成员实行席位制。

(二)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九条工作职责

(一)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2.审核二级学院(部门)各类人才引进与招录计划。

3.审核二级学院(部门)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教学科研水平、后续发展潜力以及是否能够引领相关学科的发展。

4.初步审核二级学院(部门)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相关待遇。

5.审议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其他重要事宜。

(二)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2.组织协调二级学院(部门)制定并实施人才引进与招录计划。

3.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有关拟引进人才的材料。

4.筹备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引进计划

(一)二级学院(部门)根据本学院(部门)的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情况,提出年度需求计划。

(二)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二级学院(部门)年度需求计划,提交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当年度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实际情况审定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人才选拔。

第十一条 选拔审核

(一)二级学院(部门)在核准的人才引进计划内,组织本学院(部门)层面的专家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拟引进人才的师德师风、学术能力、教学科研水平及后期工作规划等进行评价;与拟引进人才商定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引进待遇等事项;经集体讨论确定拟引进人员;相关情况报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本办法规定和年度引进计划对二级学院(部门)提交的拟引进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协调科研处对拟引进人员学术成果进行量化评价、人事处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职务进行量化评价;核算量化评价总积分。

(三)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二级学院(部门)提交的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结合初审情况和量化评价总积分,初步审核拟引进人才名单和聘期任务、相关待遇。

(四)初步审核通过的引进人才提供近半年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参照学校人员招聘体检项目,由校医务室认定是否合格。

(五)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及体检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引进人才名单及相关待遇,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按规定办理后续相关引进手续。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对引进人才进行合同管理。引进人才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服务期原则上为六年,约定的聘期任务应明确列入聘用合同。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含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未服务的年限退还人才引进费。

拟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安置在学校工作的(含非事业编制),引进人才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时,随迁安置者须一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引进人才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依据学校及二级学院(部门)相关规定,对引进人才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引进人才的首聘期考核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二级学院(部门)等协同开展,考核结果报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续聘聘期三年,纳入一般聘用合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公布前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原《上海政法学院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沪政院人[2016]243号)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