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研究生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的目的是:
(一)优化研究生课程设置,使不同类型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
(二)增强授课教师的教学责任心,在全体授课教师中形成良好的教学氛围;
(三)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的原则是:
(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专家评价、教学对象评价作为衡量教学产出质量的核心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估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方法、技术,实施教学评估,达到评估目的;
(二)评估标准明确、公平,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公正、公开。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包括学生评教、专家评价与自我评价等方式。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处是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的职能机构。主要承担下述职责:
(一)设计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
(二)对评估结果予以总结,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相关部门;
(三)根据评估结果,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提出改进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学院、授权点导师组与研究生处共同实施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方案,鼓励有关二级学院自主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实施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生评教应从教师投入、教学控制、产出质量等方面确立评估体系,从教师履职、课前准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产出效果等方面制定“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表”。
第八条 评估范围为所有研究生课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的教学周期内对不同的课程进行评估。
第九条 学生评教一般在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三分之二后进行,每门课程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应参与学生评教,评教结果方为有效。学生评教可以采取统一的书面材料形式或研究生教学系统在线方式。
第十条 学校根据情况组织三人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对研究生课程进行专家评价。专家评价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教学对象评价同时进行。同时进行的,应当综合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组织专人对研究生课程授课情况进行抽查,包括上课教师到岗、学生出勤、学时数保障等。对于异常情况,通报有关二级学院及授权点导师组,由学院作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四章 评估结论的运用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评估结论分为五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学校结合学生评教、专家评价和管理人员抽查情况,确定课程的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有关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有关二级学院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以课程教学评估结论和最终评价结果为根据,用以调整和协同推进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二级学院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授课教师应及时了解评教结果和其他反馈意见,作为调整与改进教学的参考。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学评估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学评估结果作为选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依据。对于连续两(班)次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同时将评估结果通知其本人所在学院及授权点导师组。
第十八条 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优秀的教师,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事考核、奖酬金发放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