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上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职务职级“双线”晋升通道,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党务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沪人社专〔2020〕5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务工作人员系列(以下简称党务系列)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注重党务工作实际业绩、突出党务工作研究能力、兼顾党务工作基本年限为主要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各级党组织专职负责人、专职组织员,以及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校等部门从事党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上述人员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三条 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参照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等级,设置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
第二章 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首次聘任研究实习员职称(专技十二级)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师德师风方面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凡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者,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任职资格方面
1.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和学士学位,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3年以上且进校工作满1年,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
2.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首次聘任助理研究员职称(专技十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师德师风方面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凡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者,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任职资格方面
1.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初级职务或通过研究实习员水平评议2年以上;双学士学位或具备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初级职务或通过研究实习员水平评议3年以上;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和学士学位,担任初级职务或通过研究实习员水平评议5年以上,并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2年以上,且进校工作满1年。
3.具备开展党务工作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具体资格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实绩方面
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好地完成党务相关工作,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第2款以及第3-6款中的任意一款:
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在校党校(含分党校)所办专题培训班中讲授专题党课不少于2次。
3.个人获得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仅限综合性荣誉或党务工作相关荣誉。
4.个人主持的党建工作项目获得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或学校的奖励1次。
5.个人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1次。
6.经校党委组织部认定,在我校党务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
(四)科研成果方面
任现职以来,在党务方面的科研成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4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党务工作方面学术论文1篇;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正刊上发表党务工作方面学术论文2篇。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校级以上党务工作方面科研项目1项;或相关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次;或主持完成校党委组织部立项课题1项。
第六条 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合格的,即可聘任助理研究员职称。
第三章 聘任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务工作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党务评聘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我校党务系列职称聘任工作。
学校党务评聘小组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事务由党委组织部承担,政策协调事务由人事处承担。
第八条 党务系列研究实习员和助理研究员职务的首次聘任,严格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部门)初审:学院(部门)对照聘任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党务评聘小组。
(三)学校复审:学校党务评聘小组审查受理后,组织开展申报资格审查和专业水平评议。
1.资格审查实行分工负责制,党委组织部牵头对从事党务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对师德师风进行复核;人事处牵头对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考核等次等进行复核;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的认定和复核。
2.学校党务评聘小组牵头组建党务系列专业水平评议专家组,对资格审查通过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一般由3位党务工作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其中2位以上鉴定结论是“达到”或“基本达到”的,方可视为评议通过。
3.学校党务评聘小组根据复审结果,经表决提出聘任建议。
(四)学校聘任: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表决确定拟聘人员,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聘任。
第九条 未通过专业水平评议的申请者,须补充未通过之日以后新的学术成果作为主评议材料,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 聘任管理和转聘
第十条 党务人员聘任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可参照“双肩挑”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聘人员应从事党务相关工作。交流到非党务工作岗位后,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该岗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须按照该序列的相应聘任条件申请转聘,两年之内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则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务工作人员,可在研究实习员和助理研究员职称所对应的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其中,助理研究员对应第八至十级,研究实习员对应第十一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党务工作人员与学校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聘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事专职党务工作的,可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应当有1年以上的党务工作经历,且能履行相应职责。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视同为党务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对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拟聘人员公示结束前,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科研成果,按现行《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沪政院科〔2019〕132号)以及思政教育专项附加目录所确定的标准执行,同时适用《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前”,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本办法所规定的年限,均按实际聘任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荣誉称号、科研成果等,统计起始时间通常以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初次聘任日期为准,统计截止时间以申报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区间以外的一般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