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市教卫工作党委、团市委《关于在高校学生中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的要求,使“推优”成为党组织发展学生党员的主渠道。
第二条“推优”一般包括以下两层意涵:
(一)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
(二)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本细则中所称的“推优”,特指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第三条全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将“推优”作为思想政治引领的重要任务,作为基层团支部的重要职责,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切实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四条校团委根据上级要求和校党委部署,研究、指导和统筹全校“推优”工作;二级学院团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学院“推优”工作;班级团支部负责“推优”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推优”对象
第五条“推优”对象必须是共青团员,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1年及以上团龄;
(二)递交《入党申请书》满6个月(以落款日期为准)
(三)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并考核合格;
(四)选修党史党情通识选修课(此项仅限本科生);
(五)团员中的先进分子。
第六条“推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注重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以发展眼光看待团员,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降格以求。对拥护党的纲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同学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各二级学院团委可根据本学院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推优”对象的具体标准,既要注重基本素质、学习成绩,更要注重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注重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注重关键时刻的带头作用。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
(三)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
(四)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党员基本条件的情形的。
第八条“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一般每学期集中开展一次,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一)本科生班级一般在一年级春季学期、二年级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各开展一次“推优”,每次“推优”的比例不得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
(二)研究生班级一般在一年级春季学期、二年级秋季学期各开展一次“推优”,每次“推优”的比例不得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含保留团籍的党员)的20%。
第九条 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培养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是高校“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全校各级团组织要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成长和思想教育的客观规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特别是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方向。
第十条 全校各级团组织应当依托“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等工作载体,积极配合党组织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三章 “推优”程序
第十一条校团委应当加强与校党委组织部、校学生工作部的工作协同,根据学校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推优”工作方案。
校团委每学期向校学生工作党委报告一次“推优”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团支部是“推优”工作的主体,必须发扬团内民主,严格程序环节,防止流于形式。
二级学院分团委应加强工作培训和全程监督,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三条“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团支部委员会编制“推优”对象候选人基本信息汇总表,其中应包括学业成绩、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情况、选修党史党情通识课情况、所获荣誉等内容。
(二)召开支部团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班级辅导员和对口党支部代表应列席会议。
1.团支部委员会总体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2.“推优”对象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努力方向。
3.参会团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团支部委员会考察审议环节。
(三)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集体审议,不简单唯票取人,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推优”人数不得超过分配名额。
(四)团支部委员会对研究确定的“推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收到问题反映,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明确结论。
(五)团支部委员会指导“推优”对象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共青团“推优”登记表》,并将“推优”对象名单及登记表报二级学院团委审核。
(六)二级学院团委审核所属团支部“推优”名单和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学生党支部进行推荐(提供“推优”登记表等材料),同时向校团委书面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全校各级团组织应当坚持党建带团建,主动争取同级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不断提高“推优”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团支部是“育优”“推优”的基本单位。要强化基层团支部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基本制度,推行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学生团员的参与度和获得感,为做好“推优”工作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十六条在“推优”工作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问责。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