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8浏览次数: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以及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以下简称思政教师系列)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服务学校立德树人、科学发展为主线;以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为原则,以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良、梯队合理、适应学校长远发展需求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为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学校和二级学院分管及从事学生思政工作的党政干部以及共青团干部。

第三条  思政教师系列设置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编制情况,按照不低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具体岗位。

第四条  思政教师初级岗位设立助教职务,中级岗位设立讲师职务。

 

第二章  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首次聘任助教职务(专技十二级)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合格,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和学士学位,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3年以上且进校工作满1年,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首次聘任讲师职务(专技十级)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师德师风方面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能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凡师德“一票否决”者,学校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

(二)任职资格方面

1.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仅获得研究生学历(未获硕士学位),并担任3年以上助教职务;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和学士学位,学习和通过四门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并担任5年以上助教职务。

3.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2年以上。

4.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的要求,完成任助教职务以来的年度培训任务;其他人员应在任助教职务以来参加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举办的思政教育方面培训1次,并取得相应证书。

5.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具体资格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实绩方面

具有一定的从事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开展学生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任助教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以及第2-4款中的任意一款:

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个人获得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

3.个人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三等奖以上);或者校级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3次(三等奖以上)

4.经校学生工作党委认定,在我校学生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

(四)教育教学方面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任助教职务以来,平均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与思政教育相关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不少于18课时,且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经学校认定在教学各环节发生Ⅱ级、Ⅲ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受理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自事故发生起三年内不受理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

(五)学术科研方面

具有一定的思政教育科研能力,任助教职务以来,在思政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以及第2-3款中的任意一款:

1.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次。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4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参编1部已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一章以上编写工作量)。

第七条  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合格的,即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聘任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我校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思政评聘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院)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事务由学生工作部承担,政策协调事务由人事处承担。

    第九条  思政教师系列助教和讲师职务的首次聘任,严格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填报《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部门)初审:学院(部门)对照聘任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思政评聘小组。

(三)学校复审: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审查受理后,组织开展申报资格审查和专业水平评议。

1.资格审查实行分工负责制,学生工作部牵头对师德师风、任职资格、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协助;教务处牵头对教育教学方面进行复核,学生工作部、团委协助;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的认定和复核。

2.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组建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水平评议专家组,对资格审查通过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一般由3位思政教育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其中2位以上鉴定结论是“达到”或“基本达到”的,方可视为评议通过。

3.学校思政评聘小组根据复审结果,经表决提出聘任建议。

(四)学校聘任: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表决确定拟聘人员,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聘任。

第十条  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对受理申请作以下限制:

(一)此前未通过学术能力评议的思政教育教师,须补充自未通过之日起的新的学术成果作为主评议材料,方予受理。

(二)自201711日起,累计3次申报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均未通过者,两年内不再受理申报该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聘期管理和转聘

第十一条  思政教师系列助教、讲师职务聘期三年,实行聘期考核,由学校思政评聘小组组织实施。

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思政教师,经本人申请,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一般应降职(级)聘任或调整岗位。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机制,符合条件的思政教师,可在助教和讲师职务所对应的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其中,讲师对应第八至十级,助教对应第十一至十二级。

晋升岗位等级工作由学校思政评聘小组按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思政教师与学校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聘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聘人员应从事思政教育相关工作。如未从事相关工作,年龄在55周岁以下人员须申请转聘,两年之内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则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对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拟聘人员公示结束前,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实绩”按下列标准认定:

1.“荣誉称号”是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综合性、单项性荣誉称号,不包括科研类、技能类奖项。

2.“所带”是指教师必须在该学生团体获得荣誉称号的过程中发挥了最主要、最直接的管理和指导作用,且1次荣誉称号只能明确1位带教教师。

3.“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是指国家部委(包括其内设司局、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组织、宣传和工青妇等部门(不包括其内设司局、直属机构)。

4.“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以证书签章为校级党委或者行政的签章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列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按现行《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沪政院科〔2019132)以及思政教育专项附加目录所确定的标准执行,同时适用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论文发表刊物负面清单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本办法所规定的年限,均按实际聘任时间计算。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荣誉称号、科研成果等,统计起始时间通常以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初次聘任日期为准,统计截止时间以申报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区间以外的一般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沪政院人〔201713号)同时废止。

    实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