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以及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以下简称思政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服务学校立德树人、科学发展为主线;以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为原则,以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良、梯队合理、适应学校长远发展需求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为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学校和二级学院分管及从事学生思政工作的党政干部以及共青团干部。
第三条 思政教师系列设置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编制情况,按照不低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具体岗位。
第四条 思政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单独设置,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思政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立教授职务,副高级岗位设立副教授职务。
第二章 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首次聘任副教授职务(专技七级)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师德师风方面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能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凡师德“一票否决”者,学校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的申请。
(二)任职资格方面
1.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仅获得研究生学历(未获硕士学位),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和学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3年以上,且进校工作满1年。
4.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的要求,完成任讲师职务以来的年度培训任务;其他人员应在任讲师职务以来参加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举办的思政教育方面培训1次,并取得相应证书。
5.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具体资格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实绩方面
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讲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以及第2-3款中的任意一款:
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1次。
2.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或者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
3.个人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三等奖以上),或者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二等奖以上)。
(四)教育教学方面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任讲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与思政教育相关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不少于36课时。
2.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经学校认定在教学各环节发生Ⅱ级、Ⅲ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受理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自事故发生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
3.在校级以上职业能力竞赛、单项教学竞赛中获奖1次(三等奖以上)。
(五)学术科研方面
具有较强的思政教育科研能力,任讲师职务以来,在思政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第2款以及第3-6款中的任意一款: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4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C2级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且均不得以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折抵。
2.主持完成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3.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主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次(三等奖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2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以相同等级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折抵。
第七条 首次聘任教授职务(专技四级)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师德师风方面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能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凡师德“一票否决”者,学校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的申请。
(二)任职资格方面
1.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仅获得研究生学历(未获硕士学位),担任9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本科毕业学历和学士学位,并担任11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3.从事学生工作年限一般累计8年以上;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4.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的要求,完成任副教授职务以来的年度培训任务;其他人员应在任副教授职务以来参加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举办的思政教育方面培训1次,并取得相应证书。
5.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具体资格条件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实绩方面
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副教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以及第2-3款中的任意一款:
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1次。
2.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1次,或者省市级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或者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5次。
3.个人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1次(三等奖以上),或者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4次(三等奖以上)。
(四)教育教学方面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任副教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与思政教育相关的第一课堂教学任务不少于54课时、第二课堂教学任务不少于12课时。
2.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经学校认定在教学各环节发生Ⅱ级、Ⅲ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自事故发生起三年内不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
3.在省部级以上职业能力竞赛、教学成果竞赛中获奖1次(三等奖以上),或者在校级职业能力竞赛、单项教学竞赛中获奖2次(二等奖以上)。
(五)学术科研方面
具有很强的思政教育科研能力,任副教授职务以来,在思政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第2款以及第3-4款中的任意一款: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4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C2级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4篇),C1级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可根据学校确定的期刊等级折算。
2.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
3.主持完成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次(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破格聘任须由校学生工作党委向学校聘委会提出建议,并按聘委会决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聘任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我校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思政评聘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院)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事务由学生工作部承担,政策协调事务由人事处承担。
第十条 思政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首次聘任,严格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填写职务聘任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部门)初审:学院(部门)对照聘任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思政评聘小组。
(三)思政评聘小组复核: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学生工作部牵头对师德师风、任职资格、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协助;教务处牵头对教育教学方面进行复核,学生工作部、团委协助;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的认定和复核。
(四)学校复审:学校聘委会对复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表决,并对表决通过人员进行第一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术能力评议:学校按市教委规定流程,将复审通过的申请人相关材料送校外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学术能力评议。评议结论为“达到”的,方可聘任。
(六)学校聘任:学校聘委会表决确定拟聘人员,经过第二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对受理申请作以下限制:
(一)此前未通过学术能力评议的思政教育教师,须补充自未通过之日起的新的学术成果作为主评议材料,方予受理。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累计3次申报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均未通过者,两年内不再受理申报该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聘期管理和转聘
第十二条 思政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三年,实行聘期考核,由学校思政评聘小组组织实施。
学校另行制定聘期考核办法,科研工作量纳入聘期考核,不纳入年度考核。
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思政教师,经本人申请,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一般应降职(级)聘任或调整岗位。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机制,符合条件的思政教师,可在副教授和教授职务所对应的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其中,教授对应第二至四级,副教授对应第五至七级。
晋升岗位等级工作由学校思政评聘小组按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在聘期考核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思政教师与学校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聘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聘人员应从事思政教育相关工作。如未从事相关工作,年龄在55周岁以下人员须申请转聘,两年之内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教师职务系列者,可跨系列申请高一级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者,不能跨系列申请高一级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同级转聘1年以上,方可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拟聘人员公示结束前,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实绩”按下列标准认定:
1.“荣誉称号”是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综合性、单项性荣誉称号,不包括科研类、技能类奖项。
2.“所带”是指教师必须在该学生团体获得荣誉称号的过程中发挥了最主要、最直接的管理和指导作用,且1次荣誉称号只能明确1位带教教师。
3.“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是指国家部委(包括其内设司局、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组织、宣传和工青妇等部门(不包括其内设司局、直属机构)。
4.“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以证书签章为校级党委或者行政的签章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列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按现行《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沪政院科〔2019〕132号)以及思政教育专项附加目录所确定的标准执行,同时适用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论文发表刊物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荣誉称号、科研成果等,统计起始时间通常以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初次聘任日期为准,统计截止时间以申报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区间以外的一般视为无效(初次聘任前的申报评审阶段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本办法所规定的年限,均按实际聘任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沪政院人〔2017〕13号)同时废止。
实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