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20浏览次数: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校园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以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服务对象为全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学校各部门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受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计划;制定校园网运行管理条例;负责实施校园网工程;负责校园主干网段的日常运行、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用户咨询和系统维护与开发。

第五条  学校宣传部负责学校网站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设立网络信息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审,并将审查通过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统一发布。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络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应设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网络管理工作,协助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做好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的日常运行中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设一名或数名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网站维护工作,对本部门的计算机用户提供咨询和服务,并为学校网站提供信息。

第七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学生工作办公室、各院系应当引导学生合理、健康使用计算机网络,提倡网络为学习、工作而用,切勿沉溺于游戏、聊天之中。如果确属必要,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各院系教师可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章 接入网络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有师生以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部门均可申请接入校园网。

校园内部的商业机构及兄弟单位要求接入校园网的,可以收取适当的网络使用费用和线路租用费用,并要求采取和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和措施。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服从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建设的安排,有计划地给各部门用户接入网络。

第十条  用户自行接入校园网要征得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同意,应当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设备,以防止网络运行不正常或产生网络故障、损坏学校网络设备等。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为校园网用户分配IP地址和相关的网络参数,非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用户不得更改;如果有特殊需要的,应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网络状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四章 网络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园网主干以及各个节点设备的配置和维护,承担WWW、EMAIL、FTP、DHCP、DNS、BBS等服务器的配置和维护,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教务处教学设备管理科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和办公终端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为节点设备提供符合要求的地点,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关闭设备而影响用户的使用,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关闭设备的,应提前通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设备所涉及的用户。用户认为节点配置不能满足自己要求的,可以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技术指导下解决。

第十五条  校园网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全校教职工和学生有义务保护校园网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或保卫处等部门报告。对破坏校园网设备者,行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并督促各个部门信息公开建设。学校宣传部负责学校网站信息的收集、审查和管理,以及学校网站公共信息的制作和发布。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学校网站中与本部门相关网页的内容更新,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如本部门信息需发布到学校网站,需制作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各一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宣传部,宣传部收集汇总整理各部门上报信息交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严厉禁止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严厉禁止攻击、篡改学校网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在办公用计算机上浏览黄色网站、黑客网站;

在办公用计算机上打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传播计算机病毒制作和网络攻击技术的;

使用网络扫描和端口扫描软件,加大网络负担,刺探网络漏洞的;

向其它计算机发送木马程序或其它黑客程序,企图控制对方计算机;

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的信息安全,规划和管理防火墙、网络杀毒软件和入侵检测等软硬件设备,对学校信息设备和系统提供安全保护。

第二十条  各部门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日常维护工作,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应采取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建议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涉密部门对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实行与网络的物理隔离。对于在一定时间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保证在涉密时间内不接入网络,待有关信息确定公开并清除涉密信息后方可上网。学校涉密部门应当制定专用的操作规范,涉密部门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信息网络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学校给予警告、停止其网络连接、校纪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私自联入校园网影响他人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网络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的,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还要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的使用暂不收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