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及通信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校园信息化的基础,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由于系统集成和共享的需要,各部门购买接入校园网的共享设备和系统软件(如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应符合学校关于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校园网的接入标准,立项之前须先到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学校新建楼宇的智能化综合布线设计图纸应经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工程完工后须提交智能化综合布线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以便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 各部门在进行实验室和机房的网络布线时,须先到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须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五条 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与校园网联接的网络布线工程时,要有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需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网络布线的设计要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
在施工时要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应受过专业的培训,施工工艺要符合工程的验收规范。
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验收时,应按《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进行验收。施工验收前,施工人员必须对每一条线路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数据文档。
在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布线文档,文档中应清楚的标注每一个信息点的位置及接入校园网的路由。布线文档应准备三份,分别交建设单位、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档案室各一份。如果不能提供文档,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权拒绝该新建网络接入校园网,日后的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六条 各部门自行开发或购买的信息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和数据规范符合学校数字化校园信息系统的标准,以便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项目审批:对于涉及到全校范围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要在立项前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随时接受检查和评估;项目完成后,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验收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方可结束项目。
第九条 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数据共享平台上,按统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使用,其使用和管理权限仍归各建设系统和部门所有。同时按照信息的产生源落实好信息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权限,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报告、需求分析报告、设计方案、验收报告、培训资料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各信息系统应建立与全校数据中心的数据同步机制。及时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并根据数据中心提供的异动数据更新本系统的数据,保证全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除因业务需要必须隔绝和保密的系统之外,原则上不批准无法与全校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交换的信息系统(即孤立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四章 数据标准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国家标准和上海政法学院信息编码标准。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数据标准。
第十四条 学号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编制后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工号是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等)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设定后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单位编码是各部门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
(一)人事处所管理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由人事处负责编制单位编码;各二级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的下属部门成立、变更和撤销时应及时到人事处备案,并按原则编制单位编码;单位终止不取消单位编码,新增单位编码顺序递增,不补缺。
(二)单位编码的增加、修改和删除需由人事处及时通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编码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