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采购监督机制,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除基建工程、零星维修工程以外的采购。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中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采购招标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校使用财政资金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审定重大项目及特殊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方案;讨论和决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采购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情形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一)根据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为《目录和限额标准》),凡应该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方式的严格依照规定进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未达到《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以下简称:委托采购)。必要时也可委托市政采中心招标采购。

(三)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未满1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学校组成采购评审小组,进行校内评审采购(以下简称:校内评审)。

(四)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未满5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资产处组织用户部门进行联合采购(以下简称:联合采购)。

(五)未满2万元的小额采购,委托用户部门组织二人比价采购(以下简称:部门采购),用户部门须保留报价文件、比价资料。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须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九条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启动时,用户部门须向资产处提交《招标采购申请表》,以及如下文件:

(一)项目立项文件和相关论证材料;

(二)上级批准实施的请示或文件(属于学校“三重一大”的项目,须经学校党委会讨论批准);

(三)资金到位证明文件(由资金拨付部门盖章确认);

(四)完整、详细的项目需求文件。

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集市采购的货物项目启动时,用户部门须向资产处提交《货物采购需求表》。

上述材料须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送至资产处办公室,电子版须发往资产处邮箱,邮箱地址:shebeichu@shupl.edu.cn

第十条 资产处签收后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确定项目采购方式,指定该项目资产处采购人,并向用户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资产处会同用户部门对招标需求文件进行初审、完善后进行招标文件制作。

对于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委托采购(以下合称:校外采购)项目,资产处将初审确定的项目需求文件委托市政采中心或代理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对于校内评审和联合采购项目,由资产处编制招标文件。

对于属于学校“三重一大”的重点项目或技术性强、需求复杂的项目,资产处可以聘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论证修订。

招标文件正式稿须经用户部门与资产处共同确认(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确认后,对于校外采购项目,资产处将其提交市政采中心或代理招标机构,进入正式投标程序。对于校内评审采购项目,资产处在学校相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开始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校内评审和联合采购项目,投标单位的选取采用投标单位自愿报名和部门推荐相结合。除接受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外,用户部门可推荐一至二家投标单位,除用户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也可推荐供应商参与竞标,资产处对各部门推荐的投标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校外采购项目进入正式招标程序后,资产处代表学校与委托招标机构联络,协商安排开、评标等事宜,及时按规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于校外采购项目,一般由委托招标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不参与评审投票。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学校参与评审投票的,由用户部门申请,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同意参与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学校评标人员,并在参加校外评标之前由资产处组织进行校内议标,形成学校评审意见。学校评标人参加评标时,须按照学校评审意见进行评审投票。

第十六条 校内评审由资产处组织校内采购评审小组进行。

(一)采购评审小组由资产处、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室和用户部门组成,如专业性强的可以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校内评审原则采用与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进行询价等方式评审采购,评审结果形成评审纪要,各方在纪要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联合采购原则由资产处组织用户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原则采用共同与三家(或以上)投标单位进行“比价”等方式选取中标单位。资产处和用户部门须做好会谈或比价纪要,双方在纪要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校外采购评标结果经用户部门认可后,由资产处代表学校向委托招标机构确认《中标通知书》,并按相关法规由委托招标机构公示。校内评审评标结果在学校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中标公示结束后,用户部门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必要时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确保项目按合同实施。

第三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对采购活动、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对采购活动、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