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馆实行藏、借、阅一体的管理模式,除古籍书、库藏书、参考工具书、现刊、过刊精合订本、报纸及其合订本等外的其他文献均可外借。
第二条 读者一律凭本人开通借阅权限的校园卡借阅书刊,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借用、盗用或伪造。
第三条 校园卡遗失,请立即到校园一卡通中心挂失。挂失前借出的文献由持卡人负责归还。
第四条 书刊借阅册数和时限:教职工限借30册、借期为180天,续借30天。学生限借20册,借期30天,续借30天。未被其他读者预约的书刊可续借2次。
第五条 读者借书后,应仔细检查所借文献是否有污损、缺页,查出后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加盖污损或缺页印章,否则以后发现概由借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 读者对书刊应加以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圈点、批注、涂改、剪裁,如有污损、缺页、遗失等情况,按《图书馆借阅图书逾期、遗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第七条 读者在自助借还机 办理借还手续,并确认借还记录的准确性。
第八条 所借书刊应按期归还,如归还日期在寒暑假期间的,读者可在开学后的15日内归还;如逢国定节假日,图书应还日期顺延。有逾期未还图书者,暂停借阅权限。
第九条 书刊遗失,请及时到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寻找未果,按原书价的2~20倍赔付,或者以自购原书(相同版本)赔付,并另付加工成本费8.00元。所借书刊严重污损,按遗失处理。图书馆的其他资料(如电子出版物、声像资料等)也按此标准执行。
第十条 复印文献资料,须在图书馆内进行,文献不得带出图书馆。
第十一条 读者毕业、退休或去职离校,须将所借书刊归还图书馆。在注销读者信息后,由图书馆在离校单上盖章或出具证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及物品携出馆外。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签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