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人际交流的重要场所,为
了营造文明、安全、卫生的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一章 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指委”)
统筹处理校级层面宿舍管理及相关配套重要事宜。学工部及
所辖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执行落实学指委的决定事项,并负
责处理学校宿舍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二条 物业公司开展学生宿舍社区日常管理与服务,包
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维修、附设
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按照校规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
作。
第三条 学生宿舍设立学生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简称“学
管会”),该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主要
负责宿舍行为评议、生活服务、信息宣传、协调沟通和调研
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宿舍住宿制度 — 3 —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申请制。学校每年根据宿舍楼修
缮、男女生比例、申请住宿人数等情况,按照“集中住宿,
合理分配”的原则,制定学生住宿方案。
申请住宿的学生应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含宿舍调整),
不得指定宿舍。拒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学校不予同意其住宿
申请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五条 申请住宿学生入住时应在“住宿须知”、“学生
宿舍宿具登记表”上签字,保证遵守宿舍规章制度。
对于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相关规定者,学校可取消其住
宿资格。
对于经宿舍调整后仍无法适应集体宿舍生活者,学校可
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六条 学生床位确定后,不得私自调换、挤占、挪用、
租借床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床位的,应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 学生退宿时间为每年的5月15-30日(申请下一学
年退宿),12 月 15-30 日(申请下一学期退宿),其他时间
一般不予受理。学生如有休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情况,
必须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生退宿手续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
理,休学、转学、退学学生在正式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
学生如果因特殊情况需退宿的,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办
理退宿登记手续。退宿时由宿舍管理员对家具进行检查,如
有遗失和损坏,应照价赔偿。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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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社区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退
宿手续,逾期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第八条 学生确因学业、实习等原因需要在暑假期间住宿,
必须在学院办理假期住宿登记手续。暑假期间学校将择楼安
排集中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安排,对违反假期住宿登记制
度,不服从安排的学生,不予安排假期住宿。
第九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单位、团体
不得在学生宿舍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十条 不准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不
得随意搬动家具。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楼内添加家具和设
施。家具及电器设备如有损坏,应主动及时报修。
第十一条 人为损坏宿舍楼内设施、设备的必须照价赔偿。
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
处分;损坏责任不能查明时,由使用该设施设备的全体人员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宿舍会客、作息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为了不影响
学生学习和休息,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 8:00~晚上 20:
00。会客时间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 宿舍访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
准后方可入内。异性会客地点一般在宿舍楼大厅,未经宿管
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20:— 5 —
00 以后一般不予会客,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
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严格使用门禁系统,学生应持校园卡
进出宿舍楼,晚间 22:30 至次日 6:00 关闭宿舍大门。22:
30 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出宿舍楼。
第四章 安全防范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
财物,自觉做好安全防范。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拔掉电源插头。如发生失窃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
案并告知宿舍管理员。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
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住宿在配有电梯宿舍楼的学生还应
当主动学习、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同学之间应
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
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校保卫处和宿舍管理人员寻
求帮助。
第十七条 学生自备的接线板等应带有开关,并符合国家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CCC”标识)。基于安全用电
考虑,宿舍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设备,管理人员巡查时
发现未关闭的,可以以切断电源的方式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
内点燃明火和燃烧物品;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点蚊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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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把点燃的蚊香放在可燃物上或
者可燃物附近。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抽烟,严禁在宿舍内乱
丢烟头,严禁向宿舍楼下乱丢烟头。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
炉、卡式炉等燃具。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私拉电线、网线,私
设灯头,台灯上床;严禁带入或使用电热水壶、电吹风、卷
发棒、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类电加
热器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具,上述物品一经发现,宿舍
管理人员将代为保管,学生毕业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拆乱动消防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宿舍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为保持安全通道
的畅通。严禁在门厅、走道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堆放、存放纸箱等易燃物品,
宿舍内应使用整理箱等存放物品。严禁在阳台堆放杂物,阳
台只能用来晾晒衣物,不得存放晾晒衣物以外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严禁在床位上安装床帘、遮光帘、
吊椅,严禁在宿舍内铺设地毯、地垫,安装的蚊帐应该透光、
透气。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私自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
钥匙如有遗失,应及时与宿舍值班员联系,不得私自配制宿— 7 —
舍钥匙。如果钥匙忘在房间内,可凭学生证到值班室登记借
用,并及时归还。
第五章 卫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宿舍的清洁、整齐、美观,学生每天
准时起床,在早晨 8:00 前做好内务卫生工作。学生应根据
上海市有关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定时把分类后
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房。
第二十六条 严禁酒类带进宿舍,不得向窗外及走廊乱抛
外卖盒、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杂物等,不得在宿舍楼墙
面、门窗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海报等。
第二十七条 宿舍值班员每天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每月
汇总后予以公布,作为社区考察及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水电、空调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物,注意节约,养成节约用
水、用电的好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以“室”为单位,每人每月规定 5
度电的免费使用额度,按照“定量到室,按人核定,月月兑
现,超电自理”的办法管理。每室一张电费卡,若超额用电
须付费充值。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白天供电,晚间统一熄灯。正常供电
时间为 6:00—22:45。考试前一周至考试结束期间及周五、
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夏季短学期通宵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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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空调,应与空调运营企业签
订合同,使用空调产生的电费由使用人承担。确有特殊原因
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宿舍行为规范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请假或假期出行,应向所在学院办理正
式手续,并到所在宿舍楼值班室进行登记。学生宿舍每天统
计未就寝学生情况,对无理由缺勤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所
在学院。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高声喧哗、跳舞、溜冰、
敲打器皿、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
准将电视机、高功率音箱和 VCD 等带入宿舍。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毒、贩毒
行为,严禁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传播色情信息等
有害身心健康的不正当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搓麻将、
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文明住宿,礼貌相处,与人为善,理
智处理纠纷,遇到一时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向宿舍管
理员或辅导员求助。
第八章 诚信积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实行诚信积分制度,运用信息
化手段,建立学生宿舍诚信行为档案。每位住宿学生每学年— 9 —
起始总分为 100 分,记分周期为每学年第一学期 9 月至第二
学期 5 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
年完善诚信积分制度细则。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诚信积分制度的,扣除相应分值,经
学生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评议无误后,上报学生社区管理中
心,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社区评优、取消住宿资格等相应处
理。
第九章 宿舍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
(二)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情或导致火灾等安
全事故的;
(三)在宿舍楼内吸毒,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传播
色情信息的;
(四)违反《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中相关条
款,屡教不改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楼内带入和使用各类燃具、违章电器,存放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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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搓麻将、打架斗殴等
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窃电、私自改动电表、私拉电
线网线、台灯上床的;
(四)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摆放烟具、抽烟、乱丢烟头,屡
教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首次违反给予书面警
告处理,再次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一)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的,拒不改正的;
(二)不服从宿舍调整或假期集中住宿安排的;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
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
(四)在宿舍楼内或阳台堆放、存放杂物或易燃物品的,
情节严重的;
(五)未经允许在床位上安装床帘、遮光帘,在宿舍内铺
设地毯、地垫,拒不整改的;
(六)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跳舞、溜冰、敲打器皿、弹
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
部负责解释。—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