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保障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学校在岗人员,不包括:教师岗位人员、中层干部、专职辅导员和专职组织员。
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全职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参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考核的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二)坚持整体设计、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考核内容和程序进行整体设计,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三)坚持综合评价、重点突出的原则,把自我评价与学校评价相结合,把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重点。
(四)坚持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把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工作任务完成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在注重被考核人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合理发挥奖惩性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考核工作应对教职工的政治态度、为人师表、工作责任感、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师德师风方面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被考核人员本年度在德、勤、能、绩、廉方面的表现。
1.德,主要指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品质。包括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学习、会议和活动;是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职业道德;是否能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等。
2.能,主要指教职工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包括是否熟悉本职业务和技术,具备本岗位要求的调查研究、分析判断、概括综合的能力,组织协调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处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3.勤,主要指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表现。包括是否勤于学习和钻研本职业务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做好本职工作,办事不拖拉、不敷衍,出勤率高,为师生员工服务态度好。
4.绩,主要指教职工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包括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效率比较高,实际效果好,有一定的创造性工作成果或改革创新的成绩。
5.廉,主要指教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情况。包括是否能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四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量化指标如下:
考核内容 | 评分项目 | 合格 (同时满足) | 基本合格 (同时满足) | 不合格 (任何一项) |
德、廉 (40分) | 师德师风 | 无“一票否决”事项 | 有“一票否决”事项 | |
廉洁自律 | ||||
能、勤、绩 (60分)
| 能力水平 (20分) | ≥51分 | ≥36分 | ﹤36分 |
工作态度 (20分) | ||||
工作成效 (20分) | ||||
考核总分(100分) | ≥85 | ≥60 | ﹤60 |
第五条 评价及扣分依据
考核应根据教职工年度实际工作表现情况,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对部门工作负责、对教职工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
出现本办法所附《上海政法学院行政、工勤岗位人员考核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列举情形的,应当按规定扣分。
出现未列入《负面清单》,但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不佳情形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比照《负面清单》扣分标准,合理扣分。
第六条 合格标准
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较强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较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自律。
第七条 优秀比例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考核组教职工参加考核人数的10%,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优秀人选应在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档的教职工中,参考其考核总分并结合现实表现,综合确定。
第八条 考核时段
考核按照自然年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考核组织
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是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各部门、联合考核组是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开展和考核结果的统计、汇总和归档等工作。
联合考核组由若干人数较少的部门联合组成,具体由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确定。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与个人自评,向考核组述职。
(二)各考核组据实评价被考核人各项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审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事项,根据各项评价得分评定考核等级,并经考核组长签字确认。
(三)考核组向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组评定与被考核人自评不一致的,以考核组评定为准。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组提出,考核组应集体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各考核组将个人年度考核表和部门年度考核汇总表提交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
(五)人事工作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其考核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核。
(六)人事工作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后,提交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议。
(七)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八)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工作材料归入综合档案。
(九)兑现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兑现
按照被考核人所聘岗位,自考核年度的1月起100%预发其工作量津贴,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核算工作量津贴: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7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50%。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应对其谈话,并限期改正。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级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有调岗接收部门时,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无部门接收的,降低一级岗位聘用,已是最低岗位等级的,按原岗位聘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因无法调岗且已是最低岗位等级按原岗聘用的人员,其后再次出现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时,学校解除与其聘用关系。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一级岗位聘用的,学校解除与其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与监督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坚持通过考核“奖优罚劣”,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积极解决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考核工作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的考核
(一)在试用期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依据。
(二)当年调动的教职工调动时间在6月30日以前的,在调动后的工作部门参加考核;调动时间在7月1日以后的,在调动前的工作部门参加考核。
(三)当年度退休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受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学校同意的派出挂职锻炼、借调等教职工,超过半年的,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参加学校考核,由原部门/学院进行考核,但应充分听取接收单位意见。经学校同意校内借用的教职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六)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按病、事假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行后,原《上海政法学院行政、工勤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沪政院人字【2007】88号)即行终止。此前所颁布的相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政法学院行政、工勤岗位人员考核负面清单
序号 | 基本情形 | 负面后果 | 扣分等级 |
1 |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 | 造成严重负面后果 | Ⅰ |
造成一定负面后果 | Ⅱ | ||
负面后果较轻 | Ⅲ | ||
2 |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造成严重负面后果 | Ⅰ |
造成一定负面后果 | Ⅱ | ||
负面后果较轻 | Ⅲ | ||
3 | 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 | 旷工超过三天 | Ⅰ |
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或出现旷工 | Ⅱ | ||
无故迟到、早退、脱岗 | Ⅲ | ||
4 | 无故不参加部门/学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 五次及以上 | Ⅰ |
三次/四次 | Ⅱ | ||
一次/二次 | Ⅲ | ||
5 |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 造成严重负面后果或经教育仍不改正。 | Ⅰ |
造成一定负面后果 | Ⅱ | ||
负面后果较轻 | Ⅲ | ||
6 | 个人责任造成集体财物损失。 | 超过10000元 | Ⅰ |
超过5000元 | Ⅱ | ||
5000元以下 | Ⅲ | ||
7 | 违反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 造成严重负面后果或经教育仍不改正 | Ⅰ |
造成一定负面后果 | Ⅱ | ||
负面后果较轻 | Ⅲ | ||
8 | 服务对象满意度低,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三次及以上 | Ⅰ |
二次 | Ⅱ | ||
一次 | Ⅲ |
扣分等级为Ⅰ级的,每次扣15分;扣分等级为Ⅱ级的,每次扣10分;扣分等级为Ⅲ级的,每次扣5分。同一情形同时符合几种扣分等级的,只按最高等级确定扣分,不累计扣分。
上述扣分事项的认定,相关部门/学院应在日常管理中“即知即认”,出现应予扣分情形后及时处理和认定。认定扣分事项应由部门/学院班子集体讨论认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本人、令本人知晓;同时报学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