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建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1-01-0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监督和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学校基建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学校的制度。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经市发改委批复实施代建制的基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经验、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名录管理,代建单位名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产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录管理。

 

 第二章  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四条 代建单位的产生

   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根据学校招标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综合考虑代建单位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信用状况等因素,在代建单位名录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第五条 合同备案

   代建单位产生后,学校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作为合同见证方。项目代建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代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纳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在项目开始后根据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基建工作例会,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和准备会议。

 

第三章 代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前,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学校编制相应用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学校据此按照相应流程申请建设资金。

   代建单位确定后,学校应会同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经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学校据此按照相应流程申请建设资金。学校收到建设资金用款应及时记账后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积极做好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于每年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详细资料,通过对账的方式与学校确认在建工程成本。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及时至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审计。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学校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四章  学校的主要管理职责

   第十条 前期管理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在代建单位确定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办理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代建单位确定后,向代建单位移交已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后续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管理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代建单位进场前的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机制

   学校对代建单位实行考核制度。对代建单位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投资控制、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考核结果与进度款支付直接挂钩。

   第十三条 其他职责

   学校对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代建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前期管理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代建工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管理

   作为项目期法人,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前制定招标计划并提交基建工作会议审议,会同实施单位提出招标方案,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专业分包、材料(设备)招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相关招标工作。招标工作中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学校和代建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共同参与各类合同签订工作,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建设项目中的责任、义务,明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应服从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

   代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审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针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组织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单项验收。代建单位应当会同学校组织项目试运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等手续,配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学校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学校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学校和有关部门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项目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如遇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