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1-01-1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强化科研创新投入,完善研究中心管理体制机制,为学校教师科学研究提供交流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政法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目的

加强我校研究中心建设,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造就创新人才,推出高质量成果,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鼓励我校教师以研究中心为依托开展学术交流与研究,以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发展,加快我校具有鲜明政法特色的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

第三条 中心任务

(一)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提升我校学术水平;

(二)产出优秀学术成果;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面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

(五)开展其他有利于科研发展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设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符合国家、地方重大战略发展和社会需求,与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

(三)中心负责人应是本校在编人员,须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近三年在C2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四)要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紧密联系,并具有明确的研究宗旨和研究任务;

(五)研究中心挂靠在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学校原则上不提供编制、经费和场所;

(六)研究中心应组建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学术梯队;

(七)研究中心名称应与其学术活动领域相一致;

(八)研究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研究中心原则上只能成立一个。

第五条 申报要求

(一)研究中心筹备申请书;

(二)研究中心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研究中心参加人员名单和相应情况;

(四)未来三年研究中心活动计划。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先由负责人向挂靠学院提出申请,经挂靠学院同意后,再由挂靠学院向科研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中心负责人职责

(一)落实研究中心建设任务;

(二)聘任研究人员;

(三)研究中心日常管理;

(四)配合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对中心人员的学术活动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业务管理

(一)研究中心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依据本《管理办法》开展学术活动,挂靠学院应切实履行管理义务,直接负责并指导其开展学术活动;

(二)以研究中心名义开展的涉及校外(或跨部门)的学术活动,须先经挂靠学院同意,再向科研处备案;重大事项先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如果学术活动涉及改革、政治等敏感性问题,先由科研处、宣传部审核同意,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本校教师在校内研究中心兼职不得超过三个;

(四)研究中心所接受的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研究中心负责人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出变更负责人的申请,人员变动后不符合设立条件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变更手续的,研究中心予以撤销;

(六)研究中心需要聘任校外人员的,或者变更研究人员的,应由挂靠部门向科研处备案;

(七)研究中心与境外学者进行项目合作、科学研究、科研交流等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提交书面请示,并提供合作项目计划、境外合作者的政治背景、合作成果形式及用途等材料。

第九条 项目支持

学校原则上每两年发布一次研究中心支持项目,每次支持3-5个研究中心,每个项目支持经费5万元,项目周期为2年。项目立项后,先拨付60%的经费,项目结项后拨付剩余40%的经费。研究中心负责人可依据项目申报通知进行申报,学校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十条 项目结项

获得学校支持的研究中心凭以下材料结项,原则上完成两项即可结项。

(一)在项目周期内举办不少于4场的学术活动,每次参与学术活动的师生不少于20人;

(二)负责人在项目周期内获得立项的横向课题经费金额不少于5万元;

(三)负责人在项目周期内发表C2级及以上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且该篇论文不得用于科研处支持的其他项目结项。

项目结项时,中心负责人须填写考核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40%的项目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拨付剩余项目经费,且该研究中心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中心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

(一)每年12月底前向科研处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与下年度工作计划,不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研究中心,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研究中心支持项目;

(二)承担项目支持的研究中心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中心建设任务,获准立项的《申报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撤销

(一)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连续两年举办学术活动少于4场;

(三)举办的学术活动中出现违规违法等情形。

第十三条 附则

(一)研究中心的名称是“上海政法学院XX研究中心”;

(二)研究中心不得在校外场所挂牌和设立机构;

(三)研究中心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研究中心以会员名义加入社会团体组织的,应事先报学校批准;

(五)研究中心和挂靠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监督、约束研究中心成员在校内外以研究中心名义进行的各种活动;负责人如若失职、失察,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六)研究中心正式成立应以学校发出批准文件为准;

(七)本办法生效后,学校的二级学院研究中心自动停止运行。符合本办法设立条件和要求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设立学校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