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9〕4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进上海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市属公办高校领导人员防范廉政风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114号)、《关于规范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办法(试行)》(沪巡发〔2020〕6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对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开展巡察。学校党委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巡察工作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全员教育,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巡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2.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规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3.审定巡察组组成人员;
4.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5.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6.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7.扎实履行组织实施责任,强化对巡察工作的全程领导、全程指导、全程跟踪;
8.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党委办公室作为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承接单位,负责协调巡察工作与学校党委其他重要工作的相关事宜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2.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巡察工作与学校行政其他重要工作的相关事宜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3.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根据党委巡察工作计划协调巡察办提出巡察正副组长、组员、联络员的建议人选,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党委组织部协同完成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选人用人等巡察相关任务以及整改督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协同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等巡察相关任务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4.党委宣传部协同完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学术、进学科、进课程、进培训、进读本“五进”工作、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等巡察相关任务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都应积极完成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和整改任务,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察办的组成及职责
(一)巡察办的组成
巡察办主任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担任巡察办副主任。巡察办配备常务副主任(正处职)及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作。
(二)巡察办的职责
巡察办接受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负责处理巡察工作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2.拟订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并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3.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4.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5.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巡察组成员建议名单,落实巡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6.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7.协调巡察结果的运用工作;
8.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巡察组的组成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开展前组成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运行等开支。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巡察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确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予以授权。
巡察组成员由熟悉党务、纪检监察、宣传、组织、人事、审计、计财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二)巡察组的职责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按照巡察工作通知,深入被巡察单位,执行巡察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2.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3.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4.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并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5.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在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巡察办移交巡察相关资料;
6.承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的选拔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原则上从在职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拔,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平台。对于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被巡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一般不得参加对本人曾长期工作过的二级学院(部门)的巡察。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牢牢把握政治巡察职能定位,强化政治监督,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整改要求情况,督促二级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第十二条 巡察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信访举报;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调阅被巡察单位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每年安排2轮常规巡察,每轮巡察1个基层党组织。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集中巡察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巡察计划。巡察办每年初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根据巡察工作内容,从相关处室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
第十五条 巡察准备。巡察前,巡察办向组织部、纪委办、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信访办等部门了解拟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收集整理后将书面材料提供给巡察组。组织开展巡察干部培训。
第十六条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前,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巡察单位;进驻后,召开动员会并发布巡察公告,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明确巡察要求,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七条 巡察汇报。巡察过程中,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结合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形成巡察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对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巡察办对每轮巡察的总体情况、巡察当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巡察工作的年度总结等形成专题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八条 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意见,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作出巡察整改的表态。
第十九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制定整改方案,并于2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报送巡察办。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整改落实情况、工作举措、工作实效以及中长期深化整改工作安排。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移交巡察办,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整理后移交纪委办公室。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调查处理。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计财处、审计处进一步核实,并提供核实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巡察中发现的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问题。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巡察办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成果运用。学校党委应当将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被巡察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以及学校工作开展、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立卷归档。巡察办及时督促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巡察组应当自觉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妥善保管巡察相关资料,及时移交巡察办。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便利。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向巡察组汇报工作、反映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及被巡察对象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巡视纪律。对违反纪律、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