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助理(二类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1-04-20浏览次数:10

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 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在科研助理(一类岗位)外开设科研助理(二类岗位),管理办法如下。

实施范围

我校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分科研机构可开发设立科研助理(二类岗位)。各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和性质,积极吸纳应届毕业生从事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科研助理工作。

管理架构

科研助理(二类岗位)由校学工部牵头,人事处、发规处、科研处、计财处共同参与,由设岗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

科研助理(二类岗位)设置期限为6个月(当年的7月至12月)。岗位性质为编外临时性劳务协议关系。岗位待遇每月800元(其中已包含必要的保险费用,保险由聘用对象自行购买,且作为签署劳务协议的必要条件)。

每年5月设岗部门将拟设置岗位数量、自筹经费来源等上报学工部,经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设置该年度的科研助理(二类岗位)。

岗位招聘

每年6月启动科研助理(二类岗位)招聘工作,由设岗部门自行面向本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择优招聘。招聘结束后,将双方签署盖章的劳务协议报学工部备案。

岗位管理要求

设岗部门在该项劳务协议关系中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制订本部门科研助理(二类岗位)管理细则并报学工部备案。管理细则中需明确管理责任、工作内容、工作规范、工作方式、岗位待遇、劳动保障等。设岗部门应尽到管理职责,对聘用对象进行考勤考核,确保其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工作情况下发劳务报酬。

学校配套经费

二级学院设置科研助理(二类岗位)的,学校配套50%的经费,剩余部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设岗部门统筹经费给予保障。计财处根据当年实际聘用岗位数量(截止至630日),以科研运行费的形式下拨学校配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