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汉语中心是中外合作建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致力于适应世界各国人民对汉语学习的需要,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中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条 为了保障上海政法学院汉语中心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深入实施学校的国际化战略,拓展境外办学项目,规范汉语中心的运作,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章 组织和运行
第三条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汉语中心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是汉语中心等境外项目的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内部管理流程,汉语中心等境外项目开展涉外工作,应首先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待得到国际交流处批复后方能实施。
第四条 汉语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本校与合作的外方单位推荐人选共同组成,须有双方高层(校级)领导参加,人数及构成比例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
理事会负责审议汉语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其预决算,聘任、解聘院长(主任)。
第五条 汉语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主任)负责制。
中方院长(主任)和外方院长(主任)共同负责汉语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汉语中心的资金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必须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汉语中心根据运营需要编制预算,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并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使用。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八条 赴海外担任本校汉语中心中方院长(主任)、教师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必要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相关人员,择优选派。
第九条 汉语中心院长(主任)应当了解和熟悉中国国情,熟练掌握所在国语言,具有与本岗位工作相称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
赴海外汉语中心任中方院长(主任)的人员,主要从学校中层干部或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中选派,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8周岁(含)。两年为一届聘期,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国际交流处负责向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中方院长(主任)候选人名单,校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聘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汉语中心所聘教师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赴海外汉语中心担任国际汉语教师、汉语教师志愿者、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等人员,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选拔推荐。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拟赴海外汉语中心担任中方院长(主任)的人员,在正式派出前,参加有关岗前培训,获得派出资格。
第十二条 汉语中心中方院长(主任)岗位职责:
(一)掌握学校汉语中心的资金管理规定;
(二)拟订学校汉语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预决算等;
(三)拟订学校汉语中心相关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包括有关协议、理事会议纪要、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信函等;学生、教师等人员档案;固定资产登记和票据;宣传材料、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并定期向学校报送相关材料;
(五)设计各类课程方案,制定招生简章,组织教学考核、评估及师资培训;
(六)制订市场开发方案;
(七)开展中国语言文化推介活动;
(八)负责向学校汇报工作,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简报,并及时报告重大活动情况和总结;
(九)开展当地语言政策和汉语需求情况调研;
(十)与当地政府、学校、企业、社团、媒体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一)参加有关大会并按要求提供交流材料;
(十二)参加有关理事会,并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十三)了解包括图书教材、教师和志愿者、汉语考试考点、国际汉语教师能力认证考点、汉语中心奖学金、夏冬令营、专家巡讲团和展演团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校选派赴海外汉语中心工作的国际汉语教师、汉语教师志愿者、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国际交流处、所在二级学院、部(处)及汉语中心共同管理。在外任职期间,遵守汉语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汉语中心院长(主任)的领导。
第六章 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 派出的汉语中心在职人员,按其派出岗位职责进行工作量考核。
因特殊原因未派出,在国内开展工作的汉语中心在职人员考核分为三部分。关于汉语中心工作方面,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考核汉语中心主任(含汉语中心的教学工作)、汉语教师等人员的工作,年底书面向其所在的二级学院或部(处)反馈考核结果。关于教学方面,在职人员完成汉语中心的教学任务,视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若汉语中心无教学任务,则中心主任完成学校要求教学工作量的一半,普通教师完成学校要求的工作量。关于科研方面,中心主任因承担汉语中心行政事务,科研工作量减半,其他人员相应的行政、科研工作量由其所在的二级学院或部(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派出汉语中心的在职人员,其国外工资、津贴、补贴及休假、探亲等有关待遇事项,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执行。
第十六条 派出汉语中心的在职人员,其国内工资由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部(处)按照派出人员在岗完成工作量的标准,执行其财政工资和绩效工资,各类保险、社会保障金等正常扣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教师赴海外汉语中心工作的经历,可以视同国外访学经历。
第十八条 学生出国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派出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志愿者,出国期间档案可留存原学校,回国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就业。经考核合格,该国外经历视同海外实习,享受学校相关政策。对其学业和毕业论文答辩等,研究生处、所在二级学院参照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它涉及汉语中心的事宜,直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的其它境外中心、预科中心、海外分校等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