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校园一卡通管理,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校园一卡通系统及相关设备的管理部门, 所有一卡通用户应自觉爱护并按要求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下设一卡通中心,具体负责一卡通系统和相关设备维护以及校园卡发放管理、用户咨询、财务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发放
第三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所有卡片由一卡通中心统一办理。校园卡实行实名登记,卡片使用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在校园卡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协助一卡通中心核实持卡人的有关信息,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教工卡发放对象为学校正式在岗教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教工卡有效期为教职工人事关系在校期间。教工卡身份信息由人事处统一提供。
第五条 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留学生。学生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学制所对应学习年限一致。学生卡身份信息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学院等学生信息管理部门提供。
第六条 临时卡发放对象为除上述用户外需要使用校园卡的人员。临时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时间一致,单次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卡办理需由用人部门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校园一卡通临时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
第七条 校园卡可以在安装一卡通终端的场所使用,并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校园卡在有效期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使用的,由本人或所在部门到一卡通中心办理校园卡销户并退款。
第九条 校园卡可设定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单次消费金额或日累计消费金额超过对应消费限额时需要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以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人工充值等线上线下支付方式对校园卡进行充值。
第十一条 一卡通中心接受持卡人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对发生交易的校园卡提供电子对账单。
第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在线上或在一卡通中心线下挂失,挂失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到一卡通中心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需交纳工本费。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每人仅限办理一张校园卡且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出租和伪造。
第十四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至一卡通中心。如恶意用卡,造成用户经济损失或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将通报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运维
第十五条 一卡通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维护,一卡通用户应配合做好一卡通设备(包括网络和终端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涉及使用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的业务系统,应在项目建设前与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充分沟通,并确保满足接入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内私自搭建或运营一卡通系统,不得攻击、篡改一卡通系统和数据库,不得破坏一卡通设备。对一卡通设备参数、功能的变更以及设备的增减、更换需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商户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并开展商务活动或实现缴费的单位(实体)为一卡通商户。
第十九条 校内所有具备条件的收款单位或收款场所均应安装和使用校园一卡通POS设备。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商户,填写《校园一卡通设备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申请一卡通设备。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在使用一卡通设备时应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持卡人使用校园卡进行消费;一卡通商户应每天检查是否有驻留POS终端的数据,若发现问题(如设备故障、网络不通等),应立即向一卡通中心报修,否则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一卡通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后勤保障处和一卡通商户每月进行对账和结算,一卡通中心负责提供各商户的财务报表等消费凭证。校内各商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主动接受计财处的核查。相关部门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应根据学校的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商户须爱护并保管好一卡通设备,如因商户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商户负责赔偿。
第六章 充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需要在固定位置安放充值机,并指定商户安排专人进行校园卡充值,如果人员有变动,商户必须提前通知后勤保障处及一卡通中心。
第二十四条 一卡通商户充值人员须每天向计财处交缴当日充值款,如遇周末及假期,可在之后第一个工作日缴款。
第二十五条 一卡通商户充值人员须保管好充值机,不得擅自断网,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手段篡改、破坏充值机内的数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学校制度严肃处理,并视情况取消其一卡通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沪政院办【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