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学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增强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我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级课题,是指我校教师向科研处申报的、通过专家评审并经校长办公会认可的项目。
第三条 管理机构
科研处负责项目立项、结题验收等日常工作。
计财处负责资助经费的发放、管理、监督或回收工作。
本项目的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申请原则
校级课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研究必须符合学术质量标准;
(二)应同学科建设紧密结合;
(三)一人在同一期项目申请中,只能申请一项;多组申请人申报相同项目的,提倡力量整合、合作研究,科研处予以协调;
(四)申请人不得与校外人员合作申请本项目;申请人不得将项目研究任务转让他人,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或者以原有的其他成果充抵本项目成果。
第五条 权责归属
课题负责人与学校签定合同,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课题负责人有权支配所获得的经费,并接受审计。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预期目标;
(二)对所申请课题已经具有相应的初步研究成果。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课题,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详细、完整填写课题申报表;
(二)提供相关研究成果的复印件或者证明;
(三)申请人及参与研究人员在相应栏目中签字以示负责。
(四)申请课题成果的形式分为学术专著、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
第八条 申报程序
本项目应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学校公开发布校级课题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三)科研处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
(四)科研处根据专家意见,将拟立项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
(五)科研处通知立项申请人,与批准课题的申请人签订合同。
第九条 资助金额
课题获得批准后,学校分两次予以不超过 10000 元资助。批准立项支付 60% ,验收合格结项支付 40% 。
第十条 经费使用
校级课题的资助经费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和《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结项程序
校级课题应遵循以下结项程序:
(一)课题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届至时,填写结项申请书,并提交符合项目立项书要求的研究成果;
(二)科研处在30日内负责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三)科研处在3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结项验收标准
(一)以本项目为基础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或发表1篇C2级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在其他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获得1项C类以上决策咨询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以“通过”结项;
(二)项目申请人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未取得满足本条规定的成果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以“未通过”结项。
(三)本办法结项所要求的CSSCI来源期刊仅限当年度有效的CSSCI来源期刊及其扩展版目录中收入的期刊。
第十三条 结项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将其他项目成果作为本项目结项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项目的,由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最多可给予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届满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的,以“未通过”结项;
(三)凡是以“未通过”结项的,需返还全部项目经费,并在一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以及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等其他校级科研课题。
(四)有关结项费用由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生效和解释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