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1-06-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绩效审计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和《上海政法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和使用资源的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合规性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绩效审计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审查评价、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优化学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全校绩效审计工作的监督核查。学校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分管业务绩效考核的职责,包括业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考核。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以作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和专项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时既可以针对部门的全部或部分经济业务,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运转和发展影响较大、预算资金较多的项目;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中心和重点目标任务,介入时机适当;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实施性原则。选择项目应考虑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 绩效审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有关经济管理活动、项目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情况;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可实施跟踪审计,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经济管理活动及相关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五章 绩效审计报告及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客观公正、表达清晰、结论合理。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审计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十八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反馈。后续整改工作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审计整改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