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规范我校研究生赴境外交流所修读的学分的认定,特制定《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通过国家公派留学(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合作交流项目、自费出境留学攻读学位、海外实训等途径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就读的境外学校必须为教育部公布的境外正规学校,所就读的学科和专业、所选修课程的学科性质和专业方向原则上应与其在我校学习所属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在完成出境交流学习期间既定培养方案中全部选修课程、获得毕业或结业证书后,方可向学校申请学分认定。
第二章 认定规则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学位课(政治理论课、外语和公共基础课),不予折抵。必修环节中的学术讲座、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和答辩等必须在我校完成;交流学习期间,如在所修专业领域的实务部门进行过实习实践的,如能提供有效证明,可以按实际实习实践时间折抵校外实践活动的时间。
第五条 参加境外学校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学习,根据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的实际学时数,原则上按15学时折算为1学分认定为我校的学分,折抵学分不可超过其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境外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
(一)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二)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三)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按照在境外交流所在学期登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学分:
(一)研究生新生未报到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未按时进行研究生注册的;
(三)自费出境留学攻读学位等非学校项目但未在我校办理休学手续出境交流学习的;
(四)在境外所修专业、课程与其在我校的专业、课程无任何相关性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假期归国的研究生原则上须在新学期开学注册后五个工作日内、学期中归国的研究生原则上应于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学分认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自费出境留学攻读学位等非学校项目的学生还应与研究生处学位与培养科联系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研究生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赴海外学习(实习)修读课程学分认定表》,校内相关课程任课教师进行初步认定并签字、学生导师签字同意、学院盖章之后,将申请表和境外成绩单、毕业或结业证书提交至国际交流处复核,复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处学位与培养科进行最终的学分审核认定,并将学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学院。
第九条 申请人对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研究生处通知后三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一次书面异议申请,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议,导师组组长签字同意、学院盖章之后,报研究生处进行复核。复核处理结果为最终认定结果。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对于出境交流学习的研究生,成绩单上将注明所获得成绩为境外学习折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