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青年教师科研积极性,增强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教委和我校相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研究必须符合学术质量标准;
(二)应同学科建设紧密结合;
(三)一人在同一期项目申请中,只能申请一项;多组申请人申报相同项目的,提倡力量整合、合作研究,科研处予以协调;
(四)申请人不得与校外人员合作申请本项目;申请人不得将项目研究任务转让他人,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或者以原有的其他成果充抵本项目成果。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立项、结题验收等日常工作。
计财处负责资助经费的发放、管理、监督或回收工作。
本项目的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定合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有权支配所获得的经费,并接受审计。
第五条 本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预期目标;
(三)对所申请项目已经具有相应的初步研究成果;
(四)必须通过当年学校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六条 申请本项目,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详细、完整填写项目申报表;
(二)提供相关研究成果的复印件或者证明;
(三)申请人及参与研究人员在相应栏目中签字以示负责;
(四)申请项目成果的形式分为学术专著、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
第七条 本项目应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学校公开发布本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三)科研处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在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
(四)科研处根据专家意见,将拟立项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
(五)科研处通知立项申请人,与批准课题的申请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学校分两次予以不超过 15000元资助。批准立项支付60%,验收合格结项支付40%。
第九条 本项目的资助经费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和《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项目应遵循以下结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届至时,填写结项申请书,并提交符合项目立项书要求的研究成果;
(二)科研处在30日内负责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三)科研处在3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结项验收标准
(一)以本项目为基础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或发表1篇C2级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获得1项C类以上决策咨询成果。
(二)项目申请人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未取得满足本条规定的成果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以“未通过”结项。
(三)本办法结项所要求的CSSCI来源期刊仅限当年度有效的CSSCI来源期刊及其扩展版目录中收入的期刊。
第十三条 本项目应遵循以下结项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将其他项目成果作为本项目结项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项目的,由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最多可给予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届满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的,以“未通过”结项;
(三)凡是以“未通过”结项的,需返还全部项目经费,并在一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以及其他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