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1-09-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激励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学校教学、科研、育人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市委、市政府《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原则

(一)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和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人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分类分层、分设标准的原则。按照不同岗位类型确定分类分层的考核标准,构建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使各类教师各展所长。

(三)定性定量、综合评价的原则。教师考核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综合予以评价。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岗位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指在教学院部(含国际交流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担任学院/部门的正、副领导职务,且工作量津贴执行教师职务标准的人员。

第四条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三类,按相应标准开展年度考核(相关考核标准以学校教学工作考核细则及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准)。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重心,三类岗位比例设置如下:

部门类型

各类岗位设置比例

教学为主型(≤)

教学科研型

(≥)

科研为主型(≤)

二级学院(部)

10%

80%

10%

校级科研机构

/

/

100%

各教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在考核周期开始前3个月,根据岗位比例,对申请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情况进行审核,经过党政联席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审核结果通过OA报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备案。各类岗位聘期3年,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  担任学院/部门正、副职领导的教师,且工作量津贴执行教师职务标准的人员,教学工作量的减免按照学校教学工作考核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减免后的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超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基数,对于兼任多重职务的,不累积减免。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其中,师德师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涉及违反教学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规范以及外事纪律、财经纪律等行为,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处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考核内容分别由学校教学工作考核细则及科研工作考核办法做出具体规定;社会服务工作体现在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

第七条  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工作任务和考核方式的引进人才,按照合同约定考核。

 

第四章  考核等级和标准

第八条  教师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  教师应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勤奋敬业,完成岗位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年度考核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无论其他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量化指标。其中,合格分为合格一档和合格二档,基本合格分为基本合格一档和基本合格二档。

教学科研型及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的考核总分为教学考核得分和科研考核得分相加的和,量化指标如下表:  

 

合格

(同时满足)

基本合格

(同时满足)

不合格

(任何一项)

一档

二档

一档

二档

师德师风

一票否决事项

一票否决事项

教学考核得分

≥100

≥80

≥70

≥60

60分或高级职称人员未达到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学生授课课时要求

科研考核得分

完成科研工作量标准要求

≥80

≥70

≥60

60

考核总分

≥200

≥200

≥160

≥140

140









 

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的考核得分为教学考核得分,量化指标如下表:

  

 

合格

(同时满足)

基本合格

(同时满足)

不合格

(任何

一项)

一档

二档

一档

二档

师德师风

一票否决事项

一票否决事项

教学考核得分

≥100

≥80

≥70

≥60

60分或高级职称人员未达到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学生授课课时要求

 

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申请科研免考的,按照教学为主型岗位的量化指标计算考核得分。

教学考核评分和科研考核评分按照学校教学工作考核细则及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院部教师人数的10%,由院部从考核“合格一档”的教师中,参考其考核总分并结合现实表现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并按足月计算)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

(二)经学校批准派出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教师,可依据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是学校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各院部是本院部教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复核院部相关考核情况。

各院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学院/部门担任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教师,且工作量津贴执行教师职务标准的,由其专业归口的教学院部负责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按照自然年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段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教师本人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

(二)各院部根据考核内容,分类对被考核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审核。教学工作汇总后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复核;科研工作汇总后报送科研处复核;师德师风情况汇总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

(三)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各自职责对被考核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反馈给各院部,并报人事处备案。各院部应根据复核结果,核算每位教师的各项考核分数和总分,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综合确定考核等次。

(四)各院部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在本院部内公示5天。

(五)各院部将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六)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审定考核结果。

(七)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向各院部反馈考核结果。

(八)各院部记录考核结果并经本人签字确认,报送人事处备案、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兑现

按照被考核人所聘岗位,自考核年度的1月起100%预发被考核人工作量津贴,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核算工作量津贴: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一档的,工作量津贴发放100%;考核结果为合格二档的,工作量津贴发放8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一档的,工作量津贴发放7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二档的,工作量津贴发放6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50%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级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低一级教师职务聘任。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一级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校解除与其聘用关系。

 

第六章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后,原《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办法》(沪政院人﹝2019215号)即行终止。此前所颁布的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评分方法




附件

 

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评分方法

 

一、教学工作量考核评分方法

课堂教学工作量得分=实际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基准工作量×60分;

教辅工作量得分=实际完成的教辅工作量/基准工作量×10分。

 

二、科研工作量考核评分方法

科研考核得分 =

实际完成科研成果量化计分

×100

规定应完成科研工作量量化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