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公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公发[2012]24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学校纪委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学校法定名称印章:“上海政法学院”印章(以下简称“学校印章”)、“上海政法学院”钢印(以下简称“学校钢印”)。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以及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校党政领导名章。
(四)冠有学校名称的合同、培训、财务等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学校业务专用章”)。
(五)校属各单位(指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和二级党组织、群团组织等)公章(以下简称“部门公章”)。
(六)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印章的刻制审批、监督使用、回收废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印章和各类业务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及式样
第五条 印章所刊汉字原则上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如字数过多,可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简称。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样式应统一规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印章规格及样式
(一)学校党委印章(直径4.2cm):圆形,中间刊党徽,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学校纪委印章(直径4.2cm):圆形,中间刊党徽,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共上海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学校印章和学校钢印(直径4.2cm):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上海政法学院”。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字样为当任校长的姓名,字体为领导本人的手写体;学校党政领导名章:字样为当任党政领导的姓名,字体为领导本人的手写体。
(四)学校业务专用章(直径3.8cm):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上海政法学院”,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专用章名称。
(五)部门公章
1.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印章(直径4.0cm):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上海政法学院”,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单位名称。
2.二级党组织印章(直径4.0cm):圆形,中间刊党徽,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名称”。
3.群团组织印章(直径4.0cm):圆形,中间刊五角星,印章字样按群团组织名称规定刻制。
(六)学校批准刻制的科级单位公章(直径3.8cm):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上海政法学院+所在处级单位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科级单位名称。
第七条 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其规格和样式参照部门公章,报学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纪委印章
党委文件、出国政审材料、以党委名义上报的材料及其他需要加盖学校党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纪委文件、以纪委名
义上报的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加盖学校纪委印章的文件材料。
(二)学校印章
1.学校行政发文、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材料;
2.本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各类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4.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
(三)学校钢印
学校钢印用于压印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休证、聘书等。钢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得单独使用。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和校党政领导名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以学校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章的各类证书、报表、合同等;各类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及其他以校长名义审批和出具的各类材料。
(二)校党政领导名章代表印章字样指示的当任校领导,以学校职务身份签署相关文件时使用。
第十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章:学校或者下属单位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二)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培训专用章:非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学员证、结业证书等。
(三)上海政法学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四)其他业务专用章按照规定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部门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与校外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二)其他需要加盖单位印章的文件材料。
部门公章仅适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除经学校授权外,部门公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等。
第十二条 其他经学校许可刻制使用的印章,按相关规定确定使用范围。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校级印章、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校党政领导名章、学校业务专用章等,由学校办公室保管;学校纪委印章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保管,另行制订管理规定;学校财务专用章由学校财务处保管,另行制订管理规定;校属各单位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在非使用时间必须放入加锁的安全场所,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应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使用印章的,须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必须在使用现场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使用管理规定,注意印章日常保养。使用印章时应仔细审阅用印用章材料、检查审批程序、核实使用数量;印章应加盖有公文、公函落款的单位名称和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保证印章端正、清晰,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上不压正文(学校钢印须照片压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使用印章: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内容违法、有误,或需再做核实;
(三)仅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五)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六条 印章如有遗失,印章管理人须立即上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过OA系统“发文管理”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使用;涉密文件通过书面形式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使用。
(二)除前款程序之外,其他需要使用校级印章的,由申请部门通过OA系统发起“用章申请”,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三)因特殊情况需紧急用印用章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登记、留存副本,事后及时履行“用章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校党政领导名章,除已由校领导授权的情况外,均须经本人同意方可用章。
第十九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通过OA系统完成“合同审批”流程后加盖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章。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学员证、结业证书等,通过OA 系统完成“用章申请”流程后加盖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培训专用章。
(三)上海政法学院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程序由财务处另行制订管理规定。
第五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纪委印章、学校印章(含钢印)依据上级有关机构设置文件,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刻制。
(二)学校业务专用章、校属各单位印章,须相关部门通过OA 系统提出申请,由学校办公室依据机构设置的相关文件刻制。
(三)学校各种非实体机构、非常设机构以及校属各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刻制的,相关部门通过OA 系统提出申请,并附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由学校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负责刻制。
(四)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岗位人员持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必须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上缴学校办公室封存;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在收到学校发文后五个工作日内,上缴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备案登记后封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印章管理使用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公章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